債權人利息收入 應申報
2022-11-24 00:16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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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債權人利息收入須併入所得總額繳綜所稅,若漏報將連補帶罰。圖/聯合報
系資料照片
個人依借貸契約給付的利息,屬於債權人的利息所得,台北國稅局提醒,因為債務人為個
人,所以無須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不過債權人仍要將利息所得,自行併入實際取得年度的
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不能因個人間債務利息所得,在稽徵機關提供的系統查
無資料,而未依法誠實申報。
國稅局官員說明,除了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存款利息外,個人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
息,也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規定的利息所得;但個人間借貸所生的利息,因為不是
來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因此無法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因資金調度需要,在2014年8月和乙先生簽訂借貸契約,並提供
土地抵押向乙先生借款2,500萬元,借款期間為五年且約定年利率20%,2019年8月抵押借
款到期時,甲先生依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共5,000萬元(本金2,500萬元+利息2,500萬元
),不過國稅局卻查獲,乙先生未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因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
2,500萬元,國稅局除了核定補徵稅額966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兩倍以
下罰鍰。
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扣繳申報,民眾往往認為
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就不會被查獲,而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申報綜所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稅捐機關可透過其他管道查獲,如經人檢舉、查公司帳戶,或經檢調通
報,發現債權人有漏報或短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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