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Insurance版主wangseja無視小組判決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0 16:15:17
一、檢舉人ID:amateratha
二、被檢舉人ID:wangseja
三、檢舉事由:L-LifePlan前任小組長smart1988於9/4宣判,
MrE蓄意在Insurance版上惡意洩漏本人個資與辱罵本人『朱阿達』之違法文章
文章代碼(AID): #1IOFp0CD (Insurance) [ptt.cc]
wangseja需儘速將文章內所有可辨識的個資消除,
但直到今日,該文『文風不動』,一字未改,此文已遭桃園地檢署起訴,
wangseja拖延六天仍毫無作為,明顯無視小組判決。
wangseja先前已經因為蓄意推託遭smart1988判處警告一支,
顯然這樣的懲處對他來說不痛不癢。
四、檢附證據:
文章代碼(AID): #1IOFp0CD (Insurance)
該文最後一次編輯是由抹黑造謠者MrE所編,時間是去年10/18!
smart1988的判決文
文章代碼(AID): #1K26ugJj (L_LifePlan)
判決時間是9/4,距今已經六日。
作者: Nikonian (Nikonian)   2014-09-10 17:58:00
你有提訴訟?那他就不能滅證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0 18:03:00
推樓上,總算有個懂的出來說了,小組長要求版主犯湮滅證據罪不犯湮滅證據罪的,還要被撤職和警告,才真的是荒謬離譜至極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0 22:16:00
版主要保存證據,不一定只能把洩漏個資的文章留著給大家看,原文備份至精華區,鎖住不讓人看,很容易做的。要是有人露三點的照被外洩到PTT版,版主只能毫無作為,讓被害人的裸照繼續外洩,供人觀賞?版主的說法,似是而非。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0 22:25:00
樓上你跟某個狀況外的保險業務好像喔,現在可不是版主自己留存證據而已喔。而是已經是刑事案件證據。版主沒有權利自己讓證據湮滅,放在自己才看得到的精華區。否則到時檢察官或法官要調查證據,難道版主願意出庭作證?另外版主還要能證明精華區內留存的內容沒有更動過,如果你是版主願意擔這些風險和罪名?還有被告發湮滅證據罪的風險。這是非告訴乃論罪,任何人都能告發喔,現在很多喜歡亂告的神經病,告不成也讓你麻煩一堆。就算最後無罪,光幾次偵查庭,一審,二審,再審,長途奔波還要請假加上交通費。不是每個版主都有空跟有病的人纏訟的好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0 23:31:00
把保存證據解釋成湮滅證據?身為版主,選擇明哲保身,無可厚非,但不要亂解釋湮滅證據。依據個資法第2條,蒐集的定義,是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依據個資法第3條,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可以「請求刪除」。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0 23:49:00
你認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個資法第3條請求法院刪除公開判決書嗎?我覺得好笑的是,你在這捍衛某人被法院公開的判決書上的姓名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0 23:54:00
PTT的板是法院?原PO要求的是PTT的板,不是法院,法院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0 23:55:00
bm 版有討論過此話題 法務站長也有回答過站方立場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0 23:55:00
可以公開,不等於PTT就可以公開。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0 23:56:00
ptt 現在也已經有 LawsuitSug 專版討論法律事務版主們平常養成習慣看 bm 版文章應該是基本義務吧!?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0 23:58:00
BM版是公開版面嗎?全名是?法務站長的意思是?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0 23:59:00
保險版版主的真正問題應該是在於 #1IDO91V0 (L_LifePlan) 3-2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02:00
然後對這裡群組長放任某人用連結公開他人非合法公開個資倒是
作者: oca (nessun-dorma)   2014-09-11 00:02:00
BM 版是版主們看的 user 要去 PttLaws 群組內找吧 (應該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03:00
一點意見也沒有。要講個資法,我剛好也看了一些,之前和金管會討論過保險業務能否蒐集處理與利用通訊處中其他業務負責保戶的保單收據宣傳請問第20條看了嗎?第一項 法律明文規定 看到了嗎?刑法 第165條 是法律 你知道嗎?第六條 第三項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法學資料庫公開的法院公開判決書屬於上面那一項 知道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1:00
http://goo.gl/YT3GT4 個資法 第六條 還沒施行。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2:00
你以為還沒施行是還不能利用例外的項目?是還不能限制好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4:00
是沒有第六條的意思。OK?!但仍是用一般個人資料的規定。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4:00
那第19條第3項 第20條第1項 看過了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5:00
PTT版為非公務機關,可以看第19條。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5:00
你知道第6條是針對特定個資做更嚴格的限制嗎?即使有第6條 法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6:00
有看到第19條的前提嗎?「應有特定目的」....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37:00
院公開判決書也不受第6條限制。何況現在第6條還沒施行,ok??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37:00
讓別人在版面洩漏個資,符合PTT版面的應有特定目的嗎?!法院是法院,PTT是PTT,前面說過了....前面那個連結就跟你說了,雖然第六條尚未施行,但仍適用一般個人資料的規定,而非公務機關要看第19條,清楚嗎?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40:00
當事人自己提出判決書片段向版主檢舉另一個當事人,版主為釐清事實,要求另一當事人說明,另一當事人提出法院公開判決書全文作為證據,供版主判斷檢舉案之用,沒什麼不合特定目的的https://www.ptt.cc/bbs/Lawyer/M.1289113737.A.158.html裁判書公開也是民眾監督法院裁判是否公平、公正的機制。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47:00
http://goo.gl/7RdAi 特定目的是有規定、有定義的。版主、檢舉人、被檢舉人有啥特定目的?這三個大過法律?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49:00
還是讓群組長來裁決吧,他要刪就自己刪,不要為難版主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0:00
都說了法院是法院、版友(PTT)是版友(PTT)了,還看不懂嗎?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1:00
你也覺得你的認為大過刑法165條啊,你願意擔?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1:00
法院根據個資法第15條將判決書公開,不等於版友可以根據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2:00
法院公開判決書,就是民眾可以公開討論監督的。在PTT公開討論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2:00
個資法第19條,把從法院蒐集來的個資,拿來PTT洩漏(利用)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3:00
公開的判決書完全不違法。不是你說的算。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1 00:54:00
。連保存證據,你都能解釋成湮滅證據,還能說啥第165條?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00:54:00
https://www.ptt.cc/bbs/LAW/M.1357658574.A.ED4.html人家在Law版都討論爛了,自己看吧,還個資法勒https://www.ptt.cc/bbs/LAW/M.1299716371.A.BD7.htmlhttps://www.ptt.cc/bbs/LAW/M.1409330895.A.BAF.html把文章證據刪除,放在自己才能看到,且能編輯的精華區,對法官答辯說自己是「保存證據」?你以為法官會相信?
作者: eggyuttk (絕對㊣公-道-伯㊣公道)   2014-09-11 01:07:00
1.保全證據不是保存2.自然人正當利用算特殊目的特定目的 媽的我也打錯字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9-11 20:58:00
MrE在強辭奪理,保全證據可用影像搭配站方留存資料即可完全不需要讓文章繼續曝屍給所有人觀看,檢方調查證據時亦是直接索取影像備份或與站方索取資料即可,而不是讓檢察官自己上網爬文。ask所提裸照即為良好例子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1:08:00
shamanlin沒真的上過法院看過跟PTT有關的審理才會這麼想吧舉二個很扯的實例給你看看,法院審理證據沒你想的這麼簡單第一個說明你說的影像備份與站方索取資料的不可行曾經有A告B開分身犯罪,影像留存證據證明當事人跟分身同IP結果檢察官就把影像證據附上起訴。結果被告法庭才否認該犯罪法院向PTT調資料,PTT只回了查無使用者連線資料,法官認為光憑影像資料和被告翻供前的自白,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而我們都理所當然認為會有的連線紀錄,站方都回覆查無紀錄,法官就因此判決證據不足,被告該部份無罪。如果檢察官得知是有人明知道已經進入刑事程序還刪除這些連線紀錄,會不會起訴滅證?第二個例子是告訴你很多檢察官和法官根本不熟PTT,你跟版主保證可以刪除文章證據放到精華區裡面保全,法官檢察官熟精華區的規則嗎?精華區的文章版主能否編輯?到時若當事人否認有該文章或文章和原來不同。版主要出庭作證自己為何刪除原文?作證標明版主編的精華區未經任何變造?法官和檢察官一定相信?舉例就是,曾有個C寫了一篇文章說明,裡面提到D(假設名字是林蒏并),文章發表時附上的簽名檔是自己寫的創作-小王的故事裡面寫「林小王OOXX......」,結果D跑去提告C的文章誹謗他。遇到一個不認真詳查真相的檢察事務官,雖然看得出C的文章都是根據事實提出合理評論意見,誹謗不起訴。But.....就是這個but檢察事務官看到了「林小王」這個名字,就說「你明明是在罵林蒏并當小王,小王意思是辱罵別人是第三者!」C當庭就跟該事務官清楚說明,那是自己創作的簽名檔,簽名檔內的「林小王」只是故事主角的名字,不是罵林蒏并當小王,解釋完他覺得應該很清楚了。檢察官也可以和PTT調資料,不會誤認簽名檔是本文。後來檢察事務官和檢察官後續傳喚也沒在繼續問這個「林小王」幾個月後,C居然收到起訴書,說明誹謗不成立,但是C在文章裡用「林小王」稱呼「林蒏并」,所以要起訴C公然侮辱。很扯是吧?ptt的使用者都應該知道簽名檔,用簽名檔宣傳自己寫的故事也是完全合法合規定。但是狀況外的檢察官和檢察事務官就是認定簽名檔和本文連在一起,本文有「朱蒏并」簽名檔有「「林蒏并」(輸入錯誤)林小王」就是在罵林蒏并是小王,是第三者,就是公然侮辱起訴結果C還要出刑事庭,和法官仔細說明什麼是簽名檔,也不知道法官懂不懂PTT,就算懂好了,一審判無罪,D一定會繼續上訴到底就算最後的最後證明了C無罪。幾次長途偵查庭,刑事準備庭言詞辯論庭,一審加二審。就只是因為檢察事務官不懂簽名檔是什麼好幾次請假出庭,交通費,更甚者要請律師說明清楚,這些損失沒經歷過得人不會理解。所以可以說得很輕鬆簡單是吧?覺得刪掉刑事證據,有拍照就沒事的,覺得編入精華區就沒事的你們要替版主負責嗎?版主要是被偵辦滅證罪,所有要請假出庭損失、交通損失、請律師費用,你們要幫版主全部負擔嗎?甚至生活中受到其他騷擾(有些更惡劣的人告你不成,還會利用告你得到的你的諸多個資,寫黑函抹黑你,或是騷擾你家人)你要負責?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7:00
樓上講的不就是你實際上對我父親做過的事嗎?!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9-14 22:31:00
MrE你還在凹啊,我的說法有幾十年律師的背書了刪除連線記錄跟從公開版面移至他處避免資料繼續暴露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你硬扯成同一件事即知蓄意混淆用意更別提你自己都說檢察官搞不好不懂PTT,你還夢想把證據留在公開版面讓檢察官上來自己看?廢話一堆不如你先來解答一下為什麼這幾年有人裸照被流出,而砍掉文章的各大論壇站方為什麼都沒被告好了這種對法律胡亂解釋欺騙板主以達自己目的的行為很糟糕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22:41:00
哪個事務所的哪個律師背書啊?說出來笑一下律師背書要簽保證書嗎?板主被偵辦出庭應訊所有的損失該事務務所賠幾倍?加上免費律師訴訟?輸了的易科罰金賠幾倍?賠幾。百倍可以補償被律師騙了而犯罪留下的前科?不敢簽這種保證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9-14 22:46:00
我很清楚你在bullshit,你現在繼續凹一堆是想唬誰?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22:47:00
書的律師背書在我看來完全沒價值,嘴泡而已。我有個保險業務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9-14 22:47:00
所以你決定繼續嘴砲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22:48:00
朋友也是找了律師背書他罵人的文章絕對不犯罪,所以他繼續犯結果一審委任該律師,結果判罰金。二審繼續委任,結果判拘役後續繼續犯的二件又起訴中,他還是相信律師的背書,慘不慘?
作者: shamanlin (點藏必須死)   2014-09-14 22:52:00
你這例子跟現在的事情根本無關,稻草人論證用完沒?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22:53:00
而背書的律師呢?委任費賺飽飽。被這樣的律師背書騙了,而去放心做出被告,甚至被判刑的受騙者,覺得這種行為糟不糟糕?而裸照被流出,板主早就該砍了。還沒告訴進入刑事案件程序前還不是刑事案件證據,當然沒有滅證問題,這我前面文章貼過連結文章。你根本沒看對吧?所以你也不知道真的有站主砍文被告過滅證。只因為是在形成刑案前所以不起訴,還是要出偵查庭你是那位背書的律師嗎?如果是的話,先回去讀書好嗎?很多版主刪文不會犯滅證罪,主要是二個原因。1.刪文時還未成為刑案2.板主刪文時不知已成為刑案證據,因為不具主觀犯意。而本案板主已經都知道是刑案證據了,還去變造隱匿,難謂無犯意。有沒有罪是看法官。不過出庭解釋是跑不掉的。只因為相信匿名帳號說說的律師背書。誰來為他們訟累甚至前科負責?律師要背書,也該讓大家知道是哪位律師吧?願意打包票不會被偵辦?不會有罪?聽信律師背書而被偵辦賠多少?有罪賠多少?不敢保證賠,甚至不敢公佈哪位律師的律師背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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