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3. 該案中,完全沒有提到「姓名」「個資」的溝通證據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2:39:35
※ [本文轉錄自 L_LifePlan 看板 #1K23cTUl ]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看板: L_LifePlan
標題: Fw: 檢舉MrE公然抹黑 #1IMdA9De (Insurance) [ptt.cc] Re: [心得]小
時間: Thu Sep 4 18:06:19 2014
※ [本文轉錄自 amateratha 信箱]
作者: Leepofeng (螢火蟲)
標題: Re: 檢舉MrE公然抹黑 #1IMdA9De (Insurance) [ptt.cc] Re: [心得]小
時間: Mon Oct 14 07:42:57 2013
依照您提供的資料,mre不是有相同IP的舉證了?
跟你相同IP卻有不同ID而且都是保險板友這種巧合
你應該舉證的是其他ID跟你真的是不同的人
當然,我想mre也應該有說明的機會,我會在版上請mre說明
※ 引述《amateratha (南山的小朱)》之銘言:
: ※ 引述《Leepofeng (螢火蟲)》之銘言:
: : 依照您提供的資料,說明了相同IP的使用者無法證明是分身
: : 但是也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不是分身,以往查驗分身只能看IP而已
: : 所以如果您能舉證,我會依照版規水桶
: 所以你的意思是,
: 即便MrE根本不能舉證那是別人的分身(在法院調查後),
: 他仍可公然宣稱別人有開分身攻擊他?
: 沒根據的宣稱就已經是抹黑了,你還要我舉證什麼?
: 雖然我覺得你第三句講得很好笑,你先說來聽看看你還要我舉證什麼,
: 我考慮是不是要照辦,還是21號看你是不是要用這個藉口去跟檢察官辯解!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04 18:07:00
L版主對法院證據裝死,反倒要求本人拿出證據證明某些帳號不是我用的,一個人要怎麼證明一個他沒用過的帳號不是他用的證據?另外Insurance版,除了MrE之外從來沒人有『可以出來說明』的特權,L版主每一次水桶人從來不問對方的理由,這還不叫包庇?!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2:41:00
證3. 該案中,完全沒有提到「姓名」「個資」的溝通證據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8:00
我本來檢舉的重點就是你辱罵我朱阿達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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