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2:32:22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申訴人:MrE
申訴之小組長:smart1988
申訴事由:
申訴並檢舉L_LifePlan小組長smart1988判決審理重大錯誤,且涉嫌觸犯刑法與教唆他人
觸犯刑法。請群組長裁示:
1.撤銷該重大疏失且違反刑法之判決。
2.小組長失職情節重大至極,請群組長追溯給予撤職處分,並褫奪於本組內任職之權。
說明:
1.smart1988小組長處理L_LifePlan申訴案 #1K26ugJj (L_LifePlan) 不當。程序不符應
不受理的卻受理,應詳查的證據錯誤未詳查,且快速做出和事實證據不符的重大處分的判
決,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2.該案申訴人所轉錄和Leepofeng版主溝通信件,和姓名個資完全無關,小組長卻在無相
關證據情況下,做出版主拒絕處理洩漏個資案之判決,顯然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3.另小組長由該申訴文確實已得知申訴之文章已是刑事案件證據,還以二位版主未刪除
或修改該文章證據(做了就是湮滅或變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165條 湮滅
證據罪。),懲處二位版主(因為版主不犯罪而處罰,可謂荒謬離譜)。並以判決要求
wangseja版主儘速「處理」該文(教唆湮滅或變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
165條 湮滅證據罪。可謂荒謬離譜)。此判決內容涉及觸犯刑法之犯罪行為及教唆犯罪行
為。顯然有重大失職。
4.該申訴案審理程序充斥重大錯誤。且判決內容涉及觸犯刑法,顯然有重大違失。版主
若遵循此判決,即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且小組長也將觸犯教唆此罪。版主若不遵循此判
決,又將會被組務處分撤職。顯見此判決之荒謬離譜,請群組長明察,撤銷此案判決。
5.這種草率審理侵犯當事人及版主權益,又涉及觸犯刑法之失職,此等行徑可謂荒謬離
譜,失職情節重大至極,請群組長追溯給予撤職處分,並褫奪於本組內任職之權。
刑法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29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小組長會看新聞學法律,附個新聞看看喔
蘋果小學堂:亂丟刑事證物 恐犯湮滅證據罪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6/35175877/
也就是除了被告以外的任何人,不論是親友、司法警察或其他身分,擅自銷毀刑事證據,
都有觸犯滅證罪的可能。
站長刪文被告「湮滅證據」,地檢署不起訴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92264
連江地檢署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是指刑事案件形成後,
而網管人員刪文章的行為是在刑事案件形成之前,自然不符合刑法第165條的犯罪要件,
又查無被告劉家國有其他故意湮滅他人犯罪證據的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因此裁定不起
訴。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1 22:44:00
湮滅證據不成立的!就算他人刪文 電磁記錄仍可備查之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2:49:00
你沒看我在上一篇文章的推文?電磁紀錄沒依我們想像的保存著如果需要判決書案號,我可以提供給你參考,帳號紀錄、連線紀錄、甚至中華電信的行動上網申辦人資料都說沒紀錄留存。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1 23:03:00
板主及直屬小組長以上 都可以進入資源回收筒去翻調出的當然 這僅限於ptt上的情況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3:08:00
我說的案子回覆法院查無那些電磁紀錄的就是PTT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6:00
你這始作俑者還有臉上來抹黑造謠喔?!相關文章我早就拍照存證交給桃園地檢署了,你在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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