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1 22:37:20
申訴並檢舉之理由詳述:
一、該申訴案處理程序有諸多重大瑕疵,判決亦觸犯刑法,應予撤銷
1.該申訴案未依組規原文轉錄申訴相關文章,依組規應不予受理,卻受理亦未說明接受
不需原文轉錄的原因,並快速做出和諸多事實證據完全不符之判決。
(1)我不知道小組長是否受有什麼壓力,但該案件未依規定轉錄原文,程序不符,依組規
該予以不受理
(2)小組長09/04 20:15才於前案申訴文中推文表示「不行,請依規定執行。」。
(3)09/04 21:21經過一小時,小組長卻快速逕自受理,也未看到裁定不須原文轉錄的原
因說明。立即公告「自本公告發出起,關於看板 Insurance 內發生之使用者個資疑似遭
洩漏一案,將由組務主動查察」
(4)09/04 21:50 從公告「自本公告發出起將主動查察」不到30分鐘,隨即發出公告判決
,撤銷一版主職務,警告另一版主一年。
(5)該判決文內容甚多,30分鐘從公告「自本公告發出起將主動查察」後就開始打判決文
了都不一定打的完。主動查察了什麼?從後面所述其他調查和判斷的重大瑕疵,也可見這
歷時30分鐘的查察和判決,確實荒腔走板。
(6)依規定應不受理的卻受理,應詳查的未詳查,且快速做出和事實證據不符的重大處分
的判決,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2.前案申訴人所轉錄和Leepofeng版主溝通信件,和判決理由(公開姓名個資)完全無關,
小組長卻在無該相關證據情況下,做出版主拒絕處理洩漏個資案之判決
(1)由前案申訴人轉錄至小組版的溝通信件,明確可見和Leepofeng版主該溝通信件內容
完全沒有提到任何「姓名」或「個資」被公開,要求版主隱匿之內容。
(2)小組長從前案申訴人這封「完全沒有提到姓名個資一事」的溝通信件,居然可以做出
「經使用者 amateratha 檢舉後仍拒絕要求使用者 MrE 撤銷該文或打上馬賽克」
「板主 Leepofeng 為承案板主,未詳加審視文章且拒絕處理個資洩漏之問題,即刻除職
。」
此等缺乏事實根據之判斷。
(3)顯見小組長根本沒仔細調查前案申訴人所檢附之溝通證據,連該證據跟「個資」完全
無關也沒發現,即做出版主拒絕處理個資洩漏之判決,顯有重大瑕疵。
3.小組長只請版主說明該申訴是否屬實。依申訴所附證據和Leepofeng版主說明,完全和
個資無關,小組長要針對個資部份調查,卻完全未讓版主表達「關於個資洩漏」檢舉案的
意見。
(1)由Leepofeng版主對小組長的回覆,可以看出,他還認為這個案子申訴的是他之前接
受amateratha檢舉的「說他開分身」一案,才會以「朱二德並非amateratha姓名」答辯
(2)由amateratha所附溝通信和Leepofeng版主答辯內容,顯見Leepofeng版主並未認知到
該申訴審理重點為「判決書上的姓名個資」,而且他可能也根本沒收到過關於「姓名個資
遭洩漏」的溝通信。
(3)小組長卻未請前案申訴人提供曾向Leepofeng版主溝通關於要求隱匿「姓名個資」遭
版主拒絕的溝通信。也未詢問調查Leepofeng版主是否有收到amateratha要求處理「姓名
個資」的溝通信。也未和Leepofeng版主溝通對於公開判決書內的姓名的處理。
(4)此對於使用者和版主說明事證和「姓名個資」無關,未要求前案申訴人和版主提供有
關之證據調查,卻快速做出解職和警告之處分判決,程序顯有重大瑕疵。
4.小組長根本沒有仔細看被檢舉的文章,判定沒有發生的事實,並依此判決。 且經本人
溝通後已知錯誤還不願更正。
(1)被檢舉文章中,只有判決書內有姓名,且除判決書外,發文者(本人)完全未多加上說
明判決書中之姓名為站上何人,小組長連文章都不看清楚,就隨便判定下列非事實的結論

「另,判決文內容雖有被訴人之全名,卻未提及其與申訴人 amateratha 之關係,
乃由第三者於板上公開判決文並說明該人全名即為申訴人 amateratha 本人,
至此兩者方才有了連結。」
(2)經本人溝通後,小組長明知該文章中,本人並未在判決書外,說明該人全名即為前案
申訴人 amateratha,卻仍不肯改正判決中此錯誤判定,依此完全不符事實的判定來判決
,顯有重大瑕疵。
5.小組長已知該文章已進入刑事案件司法程序,依法應保全證據,卻還要求版主刪除或
修改該文章,此舉可能造成版主犯下 刑法 165條 湮滅證據罪。並以版主先前未依前案申
訴人要求湮滅變造證據,分別給予二位版主解職及警告處分,顯有違失。
(1)小組長從前案申訴人的申訴中,顯已清楚知道該案目前正在刑事案件程序中,該文章
為進行中刑事案件證據,依法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否則即觸犯刑法165條 湮滅
證據罪。
刑法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該申訴案中,wangseja版主的作為才是合法,對已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文章,應保留
證據,待刑事判決確定後才能處理。而小組長卻對於wangseja版主正確的保留證據作為,
給予警告一年處分,顯有重大瑕疵。對於Leepofeng版主未違法湮滅變造刑案證據之作為
,更給予撤銷版主處罰,更是重大錯誤判決。
(3)我想請問小組長,若是版主依您判決刪除或修改該「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被
提告偵辦湮滅證據罪,誰負責的起?(被告變造或湮滅證據的責任誰擔?版主出庭交通和
請假的損失誰付?訟累的擔心和受到騷擾的責任誰付?)。湮滅證據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偵查開始後是無法撤銷告訴的,請版主和小組長注意這點。
(4)本案所牽涉之刑事案件,前案申訴人102年10月即提出告訴。到判決確定前這段期間
,版主或任何他人依法本就不能湮滅、隱匿、變造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因此二
位版主不做湮滅變造刑事證據的作為,完全是合法且正確作為。
(5)小組長以二位版主未刪除或修改該文章證據(做了就是湮滅或變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
之證據,觸犯刑法165條 湮滅證據罪。),懲處二位版主(處罰版主不犯罪,夠荒謬!!)

(6)小組長並以判決要求wangseja版主儘速「處理」該文(教唆湮滅或變造他人刑事被告
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165條 湮滅證據罪。)。此判決內容涉及觸犯刑法及教唆觸犯刑法
。顯然有重大違失。
6.綜上所述,前小組長smart1988對於該案之受理,調查,審理,判決等程序上都存在有
重大違失。版主若遵循此判決,即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且小組長也將觸犯教唆此罪。版
主若不遵循此判決,又將會被組務處分撤職。顯見此判決之荒謬,請群組長明察,撤銷此
案判決。
7.小組長會因為版主不做犯罪的事而懲處版主撤職和警告,並以判決命版主做觸犯刑法
湮滅證據罪的「處理」,是非常重大的失職。且審理申訴案程序充滿錯誤,顯然並不適任
小組長一職。這種草率審理侵犯當事人及版主權益,又涉及犯罪之失職,情節重大自不待
言,顯然並不是自己請辭就能當沒事了,請群組長追溯給予撤職處分,並褫奪於本組內任
職之權。
二、實體部份(本案程序部份即有諸多重大瑕疵,並涉及觸犯刑法,應予撤銷。如果群
組長希望審查實體部份,本人後續亦可針對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1.該篇文章是因為amateratha對版主提出檢舉,提出片段的判決書,版主為釐清真相而
要求說明,本人才提供由司法院法學資料庫公開之判決書全文。此為版主為處理檢舉案所
需證據。
2.本人該文章完全不違反個資法(由司法院法學資料庫下載之判決書係屬「已合法公開之
資料」)
3.本人該文章完全不違反站規(姓名等個資,當事人本人已經到處公開過)
4.原案申訴人102年10月提出告訴後,該文章已進入刑事司法程序,在判決確定前,任何
人都不應也不能要求他人湮滅刑事案件證據,否則恐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
附證:
1. 判決公告文
2. 判決公告前30分鐘,公告組務將主動查察的公告文
3. 該案中,完全沒有提到「姓名」「個資」的溝通證據
4. 與小組長溝通信件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2:02:00
簽名檔說的是你自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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