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組務 smart1988 答辯如下:
一、凡擔任板主階級以上者,皆有權進入轄內看板之資源回收桶撈取資料,
而資源回收桶之資料亦會保存最原始未修正過之內容、時間等,
即使板主砍除也能確認該文發文的時間、地點及內容,
因此除非站方強行將該文從資源回收桶內清除,否則無滅證之虞。
二、本人並未要求板主必須「刪除」,判決文內提到
「請板主 wangseja 盡速處理該文,須將任何可受辨識之人名全數不可辨識化」
僅要求板主將 #1IOFp0CD (Insurance) 內所含之使用者 amateratha 全名馬賽克,
當然,板主無權更改文章內容,因此判決文的意思是板主可以發信請原發文者執行,
而文章內容異動紀錄會被批踢踢的「Panty & Stocking Browser System」所備份,
原始文章的檔案都有留存,這也是板主級以上的使用者都知道的事情,
因此無滅證之虞。
三、批踢踢為私人網站,凡於站內發表的文章最先要遵守的便是站規,
不符站規的文章就應當刪除,而站規明訂不可公佈他人個資,
即使再怎麼有理、再怎麼正義,也不能堂而皇之地公開他人姓名。
若此次事件予以放行認可,未來公佈法院判決書恐將成為攻訐他人之利器,
使用者於站內之權利將難以得到保障。
四、組長有看板監督權及領導轄內看板風氣之義務,主動查察轄內看板狀況為理所當然,
該申訴案自發起後,本人便開始調閱該板之相關文章來看,後於 9/4 決定主動偵查,
遂將原申訴案結案後,全案轉由組務逕行偵查與宣判,
申訴人 MrE 言本人公告主動查察至判決公告發出僅短短十數分鐘,
實際上組務查閱該案的時間已一日餘,因此本人不明白所謂重大瑕疵所指為何,
面對此等嚴重影響使用者權益之情事,組務加速查察和判決之腳步何錯之有?
五、最後,原申訴案申訴人並無告知桃園地檢署已就 #1IOFp0CD (Insurance) 一文起訴,
本人判決僅就現有之狀況做出裁定,使用者之間有何糾紛、是否鬧上法院等,
並非組務須管轄之範疇,違反批踢踢規定之文章理應處理,如何保存證據之問題,
應是使用者們自己該想辦法的。
以上為本人答辯內容,靜待群組長判決。
※ 引述《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之銘言:
: 沒選擇不受理
: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 申訴人:MrE
: 申訴之小組長:smart1988
: 申訴事由:
: 申訴並檢舉L_LifePlan小組長smart1988判決審理重大錯誤,且涉嫌觸犯刑法與教唆他人
: 觸犯刑法。請群組長裁示:
: 1.撤銷該重大疏失且違反刑法之判決。
: 2.小組長失職情節重大至極,請群組長追溯給予撤職處分,並褫奪於本組內任職之權。
: 說明:
: 1.smart1988小組長處理L_LifePlan申訴案 #1K26ugJj (L_LifePlan) 不當。程序不符應
: 不受理的卻受理,應詳查的證據錯誤未詳查,且快速做出和事實證據不符的重大處分的判
: 決,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
: 2.該案申訴人所轉錄和Leepofeng版主溝通信件,和姓名個資完全無關,小組長卻在無相
: 關證據情況下,做出版主拒絕處理洩漏個資案之判決,顯然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 3.另小組長由該申訴文確實已得知申訴之文章已是刑事案件證據,還以二位版主未刪除
: 或修改該文章證據(做了就是湮滅或變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165條 湮滅
: 證據罪。),懲處二位版主(因為版主不犯罪而處罰,可謂荒謬離譜)。並以判決要求
: wangseja版主儘速「處理」該文(教唆湮滅或變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觸犯刑法
: 165條 湮滅證據罪。可謂荒謬離譜)。此判決內容涉及觸犯刑法之犯罪行為及教唆犯罪行
: 為。顯然有重大失職。
: 4.該申訴案審理程序充斥重大錯誤。且判決內容涉及觸犯刑法,顯然有重大違失。版主
: 若遵循此判決,即觸犯刑法湮滅證據罪,且小組長也將觸犯教唆此罪。版主若不遵循此判
: 決,又將會被組務處分撤職。顯見此判決之荒謬離譜,請群組長明察,撤銷此案判決。
: 5.這種草率審理侵犯當事人及版主權益,又涉及觸犯刑法之失職,此等行徑可謂荒謬離
: 譜,失職情節重大至極,請群組長追溯給予撤職處分,並褫奪於本組內任職之權。
: 刑法 第165條
: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 第29條
: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
: 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
: 小組長會看新聞學法律,附個新聞看看喔
: 蘋果小學堂:亂丟刑事證物 恐犯湮滅證據罪
: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726/35175877/
: 也就是除了被告以外的任何人,不論是親友、司法警察或其他身分,擅自銷毀刑事證據,
: 都有觸犯滅證罪的可能。
: 站長刪文被告「湮滅證據」,地檢署不起訴
: http://www.matsu.idv.tw/topicdetail.php?f=2&t=92264
: 連江地檢署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指出,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是指刑事案件形成後,
: 而網管人員刪文章的行為是在刑事案件形成之前,自然不符合刑法第165條的犯罪要件,
: 又查無被告劉家國有其他故意湮滅他人犯罪證據的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因此裁定不起
: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