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2 23:07:45
※ 引述《smart1988 (蒼海一村民)》之銘言:
: 前組務 smart1988 答辯如下:
: 一、凡擔任板主階級以上者,皆有權進入轄內看板之資源回收桶撈取資料,
:   而資源回收桶之資料亦會保存最原始未修正過之內容、時間等,
:   即使板主砍除也能確認該文發文的時間、地點及內容,
:   因此除非站方強行將該文從資源回收桶內清除,否則無滅證之虞。
: 二、本人並未要求板主必須「刪除」,判決文內提到
:   「請板主 wangseja 盡速處理該文,須將任何可受辨識之人名全數不可辨識化」
:   僅要求板主將 #1IOFp0CD (Insurance) 內所含之使用者 amateratha 全名馬賽克,
:   當然,板主無權更改文章內容,因此判決文的意思是板主可以發信請原發文者執行,
:   而文章內容異動紀錄會被批踢踢的「Panty & Stocking Browser System」所備份,
:   原始文章的檔案都有留存,這也是板主級以上的使用者都知道的事情,
:   因此無滅證之虞。
小組長您不仔細看看法條嗎?
刑法 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看清楚了嗎?
變造、隱匿也同樣犯刑法第165條喔
你以為將刑事證據刪除,
放到特定人才看得到,且並非永久保存的所謂資源回收桶
版主還要去偵查庭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湮滅刑事證據
而這時也證明了自己「隱匿」刑事證據
請問這時候小組長smart1988你敢對版主打包票?
版主被偵辦隱匿刑事證據時,
您願意出庭頂下來是您強制要求(教唆)這麼做的嗎?
同樣的,修改文章也是一樣
在地檢署和法院提出「文章內容異動紀錄」
剛好成為自己「變造」刑事案件證據的罪證
請問這時候小組長smart1988你敢對版主打包票?
版主被偵辦變造刑事證據時,
您願意出庭頂下來是您強制要求(教唆)這麼做的嗎?
你覺得版主應該承擔因此必須出庭接受偵查?甚至被起訴的負擔?
最慘還被判刑留下前科的人生?
只因您妄自認定沒有滅證的問題?
您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版主犯罪的心裡負擔,和因此成為被告的精神壓力?
希望您好生思量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9-12 23:43:00
如果當初您未使用公開判決書這種方式引起該人興訟 又何來湮滅證據的問題? 再說,本人判決是依當下擁有之資訊進行審決 審決結果若與現實法律需求牴觸 可視需求調整對該文的處置 您的指控彷彿是在告知本人該文已被檢察官起訴後 本人卻仍堅持該文需砍除的情況 問題是本人並未說過那樣的話我會知道有刑事案件 是因為使用者 amateratha 有提到他針對您稱呼他「XX德」還是「XX達」的提起訴訟他並沒有說過 #1IOFp0CD 也被列入訴訟啊方才我業已確認過備份信件 您說的是對的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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