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24 23:45:43
這些和本申訴案無關的其他糾紛
本來覺得不適合貼出
不過既然群組長對於這些內容毫不作為
想必是覺得可以接受這些內容
既然如此
我也提出一些事實來說明吧
※ 引述《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之銘言:
: ※ 引述《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之銘言:
: : 如果還不能證明是該刪除的文章
: : 就一直要版主冒犯罪的風險去刪除他
: : 不是很好笑嗎?
: 真正好笑的不就是你這始作俑者嗎?
: 不知道實際情況的人可以直接來找原文:
: 文章代碼(AID): #1IOFp0CD (Insurance) [ptt.cc] [資訊] amateratha 提出的資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382087872.A.30D.html
: 來,先談談包庇你的Leepofeng,
: 如何處理所謂『已經公開卻沒得到他人同意可以公開』的個資?
: 當年Insurance版上ac0963369126大搖大擺的主動說他叫王XX
: 然後當我用這名字稱呼他,Leepofeng判我什麼?
: 永久水桶。
: 請問MrE,你公開我的姓名,我有同意過嗎?
: 我保證沒有。
: 請問你為什麼沒有被永久水桶?!
: 你的行為不管從任何角度,都比我被永久水桶的作為更為惡劣,
: 你可以對大家解釋,你為什麼可以到現在還大搖大擺的在Insurance版上抹黑造謠嗎?
: 接著,我原本檢舉的內容,個資只是其中一個部分,MrE你惡意辱罵我為阿達,
: 而Leepofeng與wangseja蓄意不作為的舉動才是我檢舉的重點,
: MrE你可以解釋一下你千方百計的要讓你辱罵我為『朱阿達』的文章內容繼續公開,
: 是什麼用意嗎?!
: 這種行為在法庭上法官會覺得你是在保留事證?還是覺得你毫無悔意?
: 哼哼哼~
我簽名檔中的人名「朱阿達」,完全沒有想到任何辱罵人的可能
狀況外的檢察事務官不懂PTT,不懂簽名檔,胡亂連結也就算了
amateratha你可是多年PTT使用者,應該知道什麼是簽名檔吧?
為何明知是簽名檔,明知簽名檔內就寫明是創作小說內容
還會誤以為是在罵本文中提到的人呢?
法官會怎麼覺得,等到判下來不就知道了嗎?
只是你會坦然接受法官判決嗎?
: 再來,談談所謂公開判決書的行為,Leepofeng叫你證明我有開分身,
澄清:
版主並沒有叫我證明你有開分身
而是叫我說明「我那篇文章有沒有指稱你開分身」
並說明amateratha提出檢舉的掃描圖片檔(也就是該判決書片段)
我已經清楚說明該文章沒有指稱你開分身
也清楚說明那個圖片其實是某個判決的判決書片段
並提供判決書全文給版主判斷是非曲直
: 結果你除了在文章內故意抹黑我有開分身外,判決書裡面寫的是什麼?
: 寫我沒有開分身。
: 寫這種與法院判決事實完全不符的東西是叫說明還是叫抹黑,
: 有眼有腦有良心的人都知道。
判決書寫的事實是哪些
公開判決書,大家看了自有公評
如果群組長覺得證據不夠
我還可以提供二審判決書
有調查出更多的事證
而amateratha你這裡表達的好像是認為判決就代表事實吧?
那請教你如果有人對南山話術天地的指控
已經經過新竹地檢署不起訴
高檢署駁回再議聲請
新竹地院刑事庭駁回交付審判聲請
新竹地院民事庭駁回侵權求償之起訴
眾多司法人員的對南山話術天地該網站的評斷裁判
「完全不至於會造成誤認」「完全沒有損害任何人名譽」
是不是才符合事實呢?
如果有人還要繼續寫與法院判決事實完全不符的東西是叫說明還是抹黑呢?
有眼有腦有良心的人都知道什麼?
: 2.請提供客觀資訊或建議,切勿給予錯誤的方向或誤導
: 文章或推文請勿偏離主旨或是個人間的爭執
: 違者刪文水桶30天,累犯者劣退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 判決書分明說我沒有,你卻故意說有,這條最重永久水桶。
判決書分明說南山話術天地完全不會造成誤認
也沒有損害任何人的名譽
如果有人故意說有,是不是該永久水桶呢?
: 補充一件事,
: 本人名片檔內公開姓名,是最近幾個月內才改的,
: 時間遠遠晚於MrE惡意洩漏出來抹黑攻擊的2013/10月之後。
: 為什麼改?都給MrE這樣搞了,我隱瞞還有什麼意義?
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在2013/10月前
在PTT是有意隱瞞你的真實姓名身份的?
好吧,我會陳報給法官作為參考
而這點正好可以拿來驗證很多板友說的「電磁紀錄都有留存,可以向站方申請」
請問現在誰可以證明2013/10月前amateratha有沒有在名片檔公佈連結,公開姓名?
如果這點要進入訴訟程序,該如何聲請PTT電磁紀錄證據?
: 至於MrE這個人種種罄竹難書的行為,
: 有興趣的人請到我的個人Blog觀賞,保證大開眼界。
只看一方的說法不見得客觀
有興趣的人在裁判書檢索系統,搜尋相關關鍵字
想必會更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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