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6 20:00:05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不好意思拖了點時間才來回應。
不好意思請問閣下您是?有人在等您回應嗎?
想請教閣下發文前有看板規嗎?
d. 非當事人或是組長特例要求說明者,禁止發文,違者水桶兩週並砍除文章。
: 私倒想請教閣下是如何認定板主亦或小組長有滅證的問題?
如何認定呢?
從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來認定會有滅證的問題
(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一定會有罪喔)
請問您請教過律師刑法165條的客觀構成要件和主觀構成要件嗎?
等您先去學完這個
我們再就要件構成與否來討論
而不是自己臆測一堆使用者該如何,版主該如何,警方該如何,檢察官該如何
然後就說「應不構成刑165」,好嗎?
: 使用者提出告訴與否、板主刪除文章是兩回事。
使用者提出告訴與否,和刑165的客觀要件構成是否有關?
版主刪除文章,是在不知道是刑事案件證據,和已經知道是刑事案件證據時
在刑165的客觀與主觀構成要件的差異為何?
不從這裡討論
只空泛的說兩回事
我不知如何和您討論起耶
: 看板上有不當文章,板主有權將其刪除,這是站方賦予板主的權限。
請問您知道有人把家裡的電話轉接器拔掉,放進衣櫃,就被判刑165有罪嗎?
難道一個人連自己移動家裡的東西的權利都沒有嗎?
屋主有權利清理自家吧?那請問屋主若知道家中有一把刑案兇刀
有權將他丟進垃圾車攪碎,然說這是法律賦予屋主的權限嗎?
這當中的區別若閣下不知道,可以去尋求強一點的律師諮詢,以下
: 若使用者欲對文章發表人或相關人士提出告訴,應自行提出證據。
: 提告人可於文章被刪除前,將文章轉寄至信箱,再截圖或於報案時借
: 用或自備電腦,登入PTT帳號進入信箱,供承辦員警閱覽證據。
: 或可直接進入該文章所在看板,直接讓承辦員警閱覽該文。
: 若文章已被刪除,提告人可要求板主協助將資源回收筒文章寄回提告
: 人信箱,後續如上述。
: 警方在閱覽過相關證據後,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
一切都理所當然的自己以為會有方法
警方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
可見閣下對偵查實際狀況不了解吧?
我見得也不多,但就我微薄的個人經驗告訴閣下
警方連去連線確認證據的正確與否都沒做
更遑論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了
連檢察官都不如閣下所想像,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
舉個實例給你
我有個朋友A告B開分身犯罪,提出了網路截圖列印下來B和C,D相近時間同IP的證據
閣下想必認為檢察官自會有保存證據的方法,A原本也這麼認為
但是B出庭後,C,D二個帳號就刪除了
檢察官案子拖了半年才起訴
起訴後,法院審理B翻供說C,D不是他
檢察官沒有保存任何其他證據
法院去調C,D的連線紀錄
被網站回覆「查無連線紀錄」「查無使用者紀錄」
就算同IP已經拍照存證了,就算B偵查中也承認了
法院就是認定證據不足以確定C,D必然是B
這就是實際會遇到的狀況
如果需要判決書案號,我也可以提供
上一次當,學一次乖
如果重來一次,在偵查階段,A就會先通知網站管理者
這些紀錄已經是刑事案件證據
就算當事人要求刪除,也不能刪除
否則恐犯刑法165條湮滅證據罪
正常而言,C,D帳號的持有者
有權要求網站刪除所有他的資料吧?
而這時網站管理者,在不知這是刑事案件證據時,當然可以刪除
但當知道這些註冊和連線紀錄都已經是刑事案件證據時
若還依C,D帳號使用者要求刪除這些資料,會不會觸犯湮滅證據罪呢?
這個問題如果閣下想不懂,請自行找律師諮詢,以上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22 16:26:00
你又是什麼當事人了?! 你是保險版工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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