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請群組長協助異動原判決內容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9-13 01:14:20
申請事由(非申請的項目請刪除)
(9)其他
附件:
● 3114 ! 9/04 smart1988 □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處理暨板主職務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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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K26ugJj (L_LifePlan) [ptt.cc] [公告] Insurance板個資案?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9838634.A.4ED.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75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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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文係本人於任內處理看板 Insurance 內使用者個資疑似遭洩漏一案,
經使用者提醒,檢舉人 amateratha 已在原檢舉文告知 #1IOFp0CD (Insurance) 一文
目前已起訴進入審理階段。
經本人查閱信箱內的備份文件後,確認為本人判決時忽略該段。
該案受懲板主係 Leepofeng 及 wangseja 兩位,一位職務真除一位警告一支。
因本案已進入審理階段,板主群當初提出應待審理出結果後再行處理文章,
既然原檢舉人 amateratha 已自承該文確已進入審理階段,則板主提出之說法可被接受。
請問群組長可否協助將該判決內容異動為「視日後審理狀況處理 #1IOFp0CD」,
並協助將原板主 Leepofeng 復職以及除去板主 wangseja 之警告呢?
謝謝群組長~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5:00
你有沒有搞錯?wangseja從你宣判至今日,根本隻字未改
作者: yching98   2014-09-14 06:51:00
既然真除為何板主名單沒看到?
作者: eggyuttk (絕對㊣公-道-伯㊣公道)   2014-09-14 09:31:00
s以為真除是革職的意思啦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14-09-14 10:27:00
小組長需明鑑,此案實務判決顯見法官認為a板友全面無理由駁回上訴,另本人法律智識觀察文章,亦無生M板友罵人事實,且若真有其事,應一併交由現實的司法判決處置第一句此案更正為"前案" 另新案子在訴訟中,可待判決後再決定PTT要如何引用法院判決處理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00:00
[ㄠ告] Leepofeng真除板主 因未積極處理申訴案中疑慮警告一次 wangseja撤銷警告 請wangseja協助併amateratha提出此相關文章鎖文申請 日後可視情況再申請或解除鎖文組務根據個資法與站規判決不得明示他人真實身份 不抵觸法院審理中之案件有關證據之效力 以有進行中危害到他人權利維護之法條為優先以上僅為個人意見 基於著作權 不得引用及據此提告 謝謝!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12:18:00
樓上別害版主了,誰要去刪文鎖文都自己來好嗎?鎖文一樣有隱匿刑事證據的行為,濫用權力命板主去做到時庭上任何人提出對該列印文章有疑,要查原文。板主就要收傳票。去了無法馬上證明文章內容,就是下次再來開庭。順便收偵查庭傳票去說明你隱匿刑事案件證據的理由。這些都不是板主該承受的。誰想刪或鎖刑事案件證據,請自己動手並公告而amateratha的真實身分,他名片檔的連結早就大剌剌自行公開不管是個資法或是站規,對個人自行公開的個資都沒有限制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39:00
那是amateratha自己要求的 無關板主權力濫用
作者: smart1988 (蒼穹)   2014-09-14 12:39:00
真除是我當時公告時誤用 不過來不及改了 抱歉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42:00
amateratha有權要求停止他人運用或蒐集已公開之個資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12:44:00
合法公開的個資他是無權要求刪除的,不然報紙上報導的被告都去要求新聞撤銷報導,你覺得報社依法該刪除?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46:00
參考這篇 #1JwE6SnT (LawsuitSug)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12:48:00
那篇可沒說合法公開的個資,板主需應當事人要求而刪除板主刪那篇文沒事,是因為那並並不是刑事案件證據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51:00
鎖文並不是刪文 而刪文也非隱匿或變造刑事證據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4 12:51:00
那篇文更證明了沒做犯罪的事都會被告到要出庭。你們怎麼敢要求板主去做明顯有犯罪嫌疑的行為?不管鎖文或刪文,你讓當事人律師法官檢察官都看不到,只有你板主自己看得到。你覺得說沒有隱匿檢察官會不會相信?就算檢察官或是起訴後法官相信你的說詞,你要出幾次庭知道嗎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4-09-15 21:26:00
假設情況1:有人在PTT散佈李宗瑞所私藏的影片,影片內容包含女星、模特等女性受害者露點性愛影片,PTT要以李宗瑞的案子在審理中,不能湮滅證據為由,繼續讓文章留著,供大家下載觀賞,讓女性受害者繼續受害?假設情況2:有人宣稱PTT所有文章都在審理中,所有PTT站務、版務人員不能刪文、移動文章,否則以湮滅證據論罪。只是嘴巴說說,毫無根據,說文章在法院審理中,PTT就不能管版了?那豈不很搞笑?!個資法也過了3年多了,PTT站的隱私權保護,也應該與時俱進,由站方討論一個可行的作法,讓所有版務人員有所依循,不會誤觸法網。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5 22:04:00
有些人實在讓我覺得好笑,對著刑法條文上明定的罪行,硬要凹不犯罪,還舉很荒謬的例子。你散布的李案影片,是審理中的李案的證據?虧你想的出來....。已經告訴你是刑案證據了,你可以要求提供證明,但如自己堅持不求證就要滅證,犯罪也怪不得人.更好笑的是拿有罪的硬要凹無罪。卻對於明明沒有違反個資法的硬要栽贓違反個資法來要求刪文。不知道有沒有律師也來背書一下,利用法院公開判決書來澄清他人用自己有罪判決書片段檢舉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14-09-15 22:19:00
罪刑法定主義,AskWhat之建議恕本人不採納寫錯 是rockfrank之建議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5 22:20:00
違反那條個資法了?個資法對於「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是怎
作者: wangseja (閣樓上的王子)   2014-09-15 22:21:00
建議小組長一切以實際司法判決定讞後再參酌處理ptt案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5 22:22:00
麼規定的有搞懂嗎?講個資法真的只是鬧笑話而已。就算講個人隱私和站規好了,站規明明白白訂著違規的是未經同公開「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而amateratha帳號的姓名有沒有經他本人在PTT公開呢?請查閱amateratha的名片檔,看到了嗎?skype,Email,行動電話,blog都有,blog一點進去,看到了嗎自我介紹...服務全省的朱OO(這裡是真實姓名,不是真的OO喔)然後在這個blog裡,也主動公開了被判公然侮辱有罪的事實請問本人自己用名片檔大剌剌公開的個人資料,站規是如何規定個資法中對於「當事人自行公開」的個資又是如何規範的,懂嗎?該帳號的姓名已經由當事人自行利用名片檔公開了,就別再自己捏造「公開判決書只為達到洩漏當事人的姓名及網路ID的目的」去問「是否合乎特定目的了」。問題扭曲了怎麼得到正確答案?公開判決書全文的理由很簡單,因為有人拿判決書片段檢舉,而被檢舉人為回應檢舉,才必須提出「已合法公開」之法院判決書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22 16:58:00
你們兩個就繼續在那邊狼狽為奸吧,當大家都傻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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