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作者: 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   2014-09-16 20:08:25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綜上,板主將不當文章刪除,或將其存放僅供特定人瀏覽區域,應不
: 構成刑165,使用者若欲提告需自行舉證。
閣下的綜上
就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上
有任何依法論斷的不構成理由嗎?
最大的問題是,您從哪點認定係爭文章是「不當文章」?
閣下可以先分析一下係爭文章是不當文章的理由嗎?
請問若A本人已經利用名片檔連結公佈姓名等個資,也公佈自己被判刑的事實
當A節錄判決書片段,向版主做檢舉
版主要求被檢舉人B說明
B提出「已合法公開」之法院公開判決書全文說明
供版主判斷該檢舉案之是非曲直
有任何不當?
可以請您就個資法中說明
對於「已合法公開之個資」和「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資」
有些什麼樣的規範呢?
為何會有些人認為公開「已合法公開之個資」和「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資」
且目的是因應對方自己提出來檢舉的「判決書片段」
避免斷章取義而提出「法學資料庫下載之公開判決書」全文
有什麼不當呢?
如果還不能證明是該刪除的文章
就一直要版主冒犯罪的風險去刪除他
不是很好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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