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之銘言:
: ※ 引述《kim (@@@@@@@)》之銘言:
: : 為什麼大部分的人不會去做出騷擾行為,
: : 就這一小群噁男噁女會啊?
: 問題在於,你已經未審先判,把這些被告騷擾的人都定義為"噁男噁女"了。
你是故意超譯我的話吧!
我什麼時候說過被告的人,
就是確切噁男噁女了?
我在這一系列的文章,
都是認同誣告、恐龍判決是可能存在的。
: 這也就是這篇討論變成各說各話的原因,
: 一邊認為"在法網寬鬆的情況下,不能排除被誣告濫訴的可能性",
: 一邊則說"會被告都是因為自己做出騷擾行為",
: 兩邊根本沒有交集啊!
: 但我認為後者的說服力不足,基本上就像我說的是"未審先判",
: 而前者就是在指出這種未審先判造成的社會性死亡,
: 所帶來的殺傷力,這樣夠清楚了嗎?
未審先判社會性死亡的倒楣被告,我不否認存在,
它背後的成因不只是起訴而已,
也包含媒體的興風作浪。
那請問一下,法律人士既然知道有這種可能性,
為什麼不去推動政府做整體通盤的改革?
要求媒體自律啊!不自律的下場就跟中天一樣。
然後你們說「政府不敢這樣做啦!
你們這些主罰派都太超離現實了。
所以我們要避免錯殺,法律就不能訂太苛」
因為這個機制很難做,那個也很難,什麼都很難,
所以我們就要消極放任那些瘋狂騷擾人的傢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