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類] 蘊、處、界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4-07-19 20:41:26
◎ 學習攝類學的利益:
攝類學主要認識境的世俗體性,透過了解境的世俗體性,才能進而了解出世間勝義的
體性。心對境不了解,容易以自己的知見產生非理作意引起煩惱,因此對於境的體性第一
步要先認識,心對境才能明白心是顛倒錯誤還是正確,有判斷的標準,認識之後才能趨向
勝義諦的體性。心對境的認識,不但於學習世俗法,對於學習勝義諦空性都有很大的幫助
。《中論》云:“若不依俗諦不得第一義,不得第一義則不得涅槃”。透過這樣的聞思內
涵能幫助證得解脫、佛果,以此來學習。
心上的認知稱為境(所知、有、所量、成事、境、法,這六個是同義詞,都是指心上
的認知)。心認識對境,在對境上可從七個分類角度認識:
一、常法與無常法;二、一與異;三、自相與共相;四、勝義諦與世俗諦;五、顯現
法與隱蔽法;六、成立法與遮遣法;七、過去現在未來三世。
心對於法的認知稱為境,對於境相上世俗諦的層次認識不清楚,無法進趣勝義諦的層
次,透過如理的聞思學習幫助建立理路的深廣度,在修行上才能抉擇出正見,於如實的空
性見與行持打下基礎,對佛法修行也才有穩固的信心,不會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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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處、界」: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依根器之利頓而宣說。根器利者講五蘊就能瞭解諸法,根器
中者講十二處來瞭解諸法,根器頓者詳細開解十八界瞭解諸法的體性。
諸法在相對真理之下可以分為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蘊」意指積聚或聚集,五蘊
是互相依賴且一同生起的。「處」則是心與心法生起的來源。而「界」是起源,世上所有
的事物都可以放在這十八界域中。
《菩提道次第廣論.奢摩他》:「明心住之所緣,正明所緣……(其中善巧所緣有五
種)謂善巧蘊、界、處、緣起及處非處。蘊謂色等五蘊,蘊善巧者,謂能了知除蘊更無我
及我所。界謂眼等十八界,界善巧者,謂知諸界從自種生,即知因緣。處謂眼等十二處,
處善巧者,謂知內六處為六識增上緣,知外六處為所緣緣,知無間滅意為等無間緣。緣起
謂十二有支,緣起善巧者,謂知緣起是無常性、苦性、無我性。處非處者,謂從善業生可
愛果是名為處,從不善業生可愛果是名非處,處非處善巧者,即如是知,此即善巧緣起,
其中差別,此是了知各別之因。」
■ 解說──
1.五蘊之『蘊』為聚集之意。無常法才會聚集,從聚集瞭解無常的體性。
2.十二處之『處』為能生心王的緣。「處」包括“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
根”與“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法處”,這十二個稱為十二處(能生),
十二處能生起心王。色處(所緣緣)與眼根(增上緣)產生眼識(無間滅意為等無間
緣),聲處(所緣緣)與耳根(增上緣)產生耳識(無間滅意為等無間緣),香處(
所緣緣)與鼻根(增上緣)產生鼻識(無間滅意為等無間緣)、味處(所緣緣)與舌
根(增上緣)產生舌識(無間滅意為等無間緣),觸處(所緣緣)與身根(增上緣)
產生身識(無間滅意為等無間緣),法處(所緣緣)與意根(增上緣)產生意識(無
間滅意為等無間緣)。
3.十二處與十八界範圍一樣。從十二處與十八界來說,生起心王後的六識(眼識、耳識
、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是「能依」,十二處是「所依」。“處”是能生心識,
“界”是從法的各各體性分成十八個體性。
4.眼耳鼻舌身意,其中的「意根」,是指六個心王(眼識心王、耳識心王、鼻識心王、
舌識心王、身識心王、意識心王),六個心王會生起第六意識,故通稱為意根。六個
識是心王,六個心王與意根,二者範圍大小一樣,意根的「意」就是“心”、“心王
”(不包含心所)。
5.十二處包含一切法。《雜阿含319經》佛告婆羅門:「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
,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一切。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
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言說,問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
何?非其境界故。」一切法包含常法與無常法,常法如無為虛空、補特伽羅無我、滅
諦、義共相,無常法如色法、心法、不相應行法。十二處的色處、聲處、香處、味處
、觸處(外色),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內色),以及法處所攝色(如無
表色),屬於色法;十二處的意根攝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心法;
常法與不相應行法攝於法處。十二處包含常法與無常法等一切諸法,此一切諸法能為
第六識(五俱意識、獨頭意識)所了知。
6.十二處的法處包含:1.常法、2.不相應行法、3.心所法、4.色法中的法處所攝色。法
處所攝色(細色)是第六識所對的色法,法處所攝色有:1.無表色(戒體,表裏不一
的身語色)、2.極略色(如觀想佛像、觀想供養的花海)、3.極迥色(如放空,觀想
虛空、觀想一望無際的大海,那沒有邊際能讓你心胸開敞)、4.定果色(修定,靠禪
定初禪以上的定力所見者,例如天眼通)、5.遍計所執色(如妄想、狂亂、夢境、回
憶)。
7.五蘊包含所有的無常法,五蘊:色蘊、受蘊、想蘊、行蘊、識蘊。
a.色法由色蘊所包含:1)外色─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2)內色─眼根、耳
根、鼻根、舌根、身根,3)內外色─五根所依處,4)法處所攝色─例如無表色。外
色是粗色,其餘是細色。粗色(色處、聲處、香處、味處、觸處)由八大微塵組成
作者: a1014a (正法將興)   2014-07-19 22:31:00
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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