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uri (Kirsty)》之銘言:
: 以下提供沈惠珠律師的分析提供參考。
: 1. 現況是:
: 還沒登記的寺廟想成為有登記的寺廟,
: 但因為不合政府的嚴苛規定條件,
: 而不能登記。
: 完全不是他們不想登記讓政府管不到。
: 其實他們根本就希望信眾的功德款
: 都能開立合法的收據,
: 請看內政部為何要訂立宗教團體法的簡報,
: 就可以真相大白。
: 2.寺廟不怕財務公開,
: 怕的是被綁架來搶寺廟,
: 政府能夠保護到所有
: 幾萬座寺廟的人身跟財產安全嗎?
: 這樣財務公開之後,
: 可能被勒索、被綁架的後果,
: 算是保障寺廟、保障信眾的師父跟道場嗎?
這是相當嚴重故意不講清楚讓大家誤解
身為佛弟子最簡單的五戒之一不妄語請守持住
不要跟隨一些謠言到處亂講
第二十三條(年度財務報告)
宗教法人應於年度結束後六個
月內,檢具年度財務報告,報主管機
關備查。
經主管機關備查之財務報告,宗
教法人應置放於第六條規定之場所,
提供該宗教法人各類組織成員閱覽。
宗教法人除因保管年限屆至,或有法
令規定事由外,不得拒絕。
第一項財務報告之格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定明宗教法人之年度財務
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者,應置於
第六條規定之場所,提供其內部
組織成員閱覽。但因保管年限屆
至,或有法令規定事由等情事,宗
教法人得拒絕提供閱覽。
法令很明顯說了可以限制只有內部組織成員
請問那邊說一定要公開??
去看完草案很難嗎?
: 3.宗教團體法草案明白規定
: 「財務報表要事先查核」,
: 如果不是政府認定的支出,
: 財務報表就不能備查,
: 什麼是政府認定可以支出的標準?
: 政府還沒有說明白,
: 修行人不是為作帳來修行的。
: 4.十幾年來,五進立法院的宗教團體法,
: 為什麼都沒過?
: 是經由宗教界的努力所擋下的。
: 那時不在台灣、年紀小的修行人不知道,
: 那是多悲壯的立法歷程,
: 都是喊出違憲的聲音,
: 這一次也完全相同的主張,
: 完全沒有不同,
: 網路都可以查到很多報導文章與法律論文。
: 5.105年民進黨執政將國民黨104提出的法案撤回,
: 105年12月辦理3場全國北、中、南三區座談會,
: 所拿出的版本,
: 除了少掉財務公開、法會收支
: 必須會後30天報備公開的一條條文外,
: 其他全部延用國民黨的版本,
: 會中也宣布立法的時程是
: 今年1月準備送立法院,
: 沒參加的人完全被蒙在鼓裡。
: 6.現在出來喊違憲的宗教人士,
: 如果不算第一線的人,
: 什麼叫第一線的人?
: 宗教有分階級嗎?
: 尤其是佛教,中國佛教會、台灣省佛教會
: 都已經連署反對,他們都是第一線的人。
: 7.58條規定,現在草案版本是57條,
: 那是規定要來管沒有登記的宗教團體和「個人」,
: 但是管什麼?
: 管燒香燒紙錢要移給另外的主管機關罰錢,
: 不是管他有沒有開收據、財務公開、作帳。
: 大家關心的事,
: 合法要管,不合法的管不到,
: 這樣規定做什麼?
: 自己一個人弘法的要列冊輔導,不知道要輔導什麼?
: 8.23場的說明會,
: 拿出來的版本跟去年12月的一模一樣,
: 那麼去年3場說要廣納意見回去修訂的承諾在哪裡?
: 去參加的人都說了廢話嗎?
: 突然又要連開23場,
: 如果開完仍然不納入宗教團體意見修訂
: 就送進立法院,
: 那時候再來反應,
: 不就要跟一例一休、年金、前瞻、同婚等法律一樣,
: 再來上街頭抗爭嗎?
: 沒有這些出來表達聲音的宗教人士
: 不又是跟過去5進5出一樣嗎?
: 9.政府從下週起的座談會全部停辦延後了,
: 最最重要也最正確的是,
: 大家一起踴躍去參加政府的說明座談會,
: 把疑問問清楚、把意見說出來,
: 親自聽聽各方的說法,
: 不要在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各自解讀,
: 網路發生錯誤資訊的訊息,
: 就是聽了還是不清楚造成的誤會。
: 要杜絕這個誤會,
: 就要宗教界及護法居士共同參與關心宗教立法的事,
: 不要只聽少數人或是少數所謂專家學者或是政黨立委的說法!
: 關心宗教立法前途就請大家踴躍一起參與弄清楚弄明白!
: #宗教自由
: #拒絕國家機器把黑手伸入宗教
: ※ 引述《datoguo (大頭仔)》之銘言:
: : (....中間恕刪....)
: : 針對會計制度我要補充說明。
: : 我發現反對理由有些是說啥會計很複雜、會造成道場負擔、太過嚴苛之類。
: : 這根本是假議題。
: : 文章說:
: : 「
: : (五)會計制度強制統一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增加宗教團體作帳之財務負擔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為尊重宗教團體之自主權,
: : 似應由其自行決定選擇何種會計原則。
: : 尤其宗教人士多欠缺會計專業素養,其所得原則上享受免稅優惠,
: : 也免除結算申報義務。
: : 因此,應尊重宗教團體之宗教活動收支特性以及習慣,
: : 在一般寺廟,或許應採取簡易會計記帳方式,
: : 採取現金收付制原則,達到相當大規模以上之宗教團體,才要求採取權責發生制。
: : 宗教法人法草案強制採取「權責發生制」原則。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採權責發生制顯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 得採現金收付制(草案第22條)。此一管制規定似過於嚴苛。
: : 」
: : 是這樣嗎?
: : 《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二條:
: :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前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宗教法人之會計年度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設置帳簿,
: : 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及憑證;其會計帳簿應保存十年,憑證應保存五年。
: : 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 : 前項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 」
: : 權責發生制可是會計學基本原則,它是國際公認標準,可以有效防止造假,
: : 也是所得稅法及一些法規規定的團體組織會計基礎。
: : 會計基礎主要就 2 種:權責發生制與現金收付制。
: : 二選一,一點都不複雜。
: : 目前法規所採之會計原則主要也是這 2 種。
: : 簡單說明:
: : 現金收付制:交易事項在收付現金時,才認定交易已發生而入帳,
: : 其收入及費用亦歸屬於收付現金之會計期間。
: : 權責發生制:凡交易發生時,不論是否收付現金,均應列帳,
: : 而其收入與費用亦於交易發生期(而非現金收付期)認列;
: : 換言之,凡當期已發生之收入費用,不論是否已收付現金,均認為是當期之收入費用
。
: : 如果有確實作好會計,財務金錢流向清清楚楚,根本不會有問題。
: : 哪裡嚴苛了?
: : 拿會計複雜、宗教團體不能負荷為理由反對,
: : 就好像在說因為宗教團體不會作帳,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 根本就是因噎廢食、本末倒置。
: : 那同樣的邏輯,也可以說會計對於政治人物很複雜,政治人物不會作帳,
: : 所以不用監督財務流向。
: : 一定規模以上,會計基礎使用權責發生制,這是現有法規規定。
: : 例如現行財團法人的會計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
: : 老早行之有年了。
: : 人家財團法人宗教團體就可以適應的很好,沒有問題。
: : 有因此發生困難嗎?有因此造成法難嗎?
: : (有不少佛教團體其實是財團法人喔,可是用權責發生制一樣活的好好的)
: : 而一定規模以下,《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也很明確讓你可以使用現金收付制。
: : 第 22 條很明確說:
: : 「
: : 第二十二條 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 但一定規模以下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
: : 現金收付制就是記載實際現金的收入與支出。
: : 一般簡單記帳,以及金流不大的情況,用的就是現金收付制。
: : 最基本就是要記好現金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 : 如果整個道場沒人會會計,大可以請會計事務所幫忙,費用其實不會很貴,
: : 一年也只有一兩次而已。
: : 《宗教團體法》第 22 條明確讓你如果是一定規模以下,可以選擇現金收付制,
: : 只是你要先跟主管機關報備。
: : 第 22 條說明就寫的很清楚:
: : 「
: :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宗教法人之會計基礎,原則採權責發生制,
: : 但屬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規模以下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採現金收付制。」
: : 現有一定規模以上的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會計本來就是用權責發生制,
: : 一定規模以下的本來就是用現金收付制。
: : 這一條是現況的法制化,哪裡會對宗教團體造成困難?會造成嚴苛?
: : 哪裡嚴苛了?
: : 放心,這草案不會滅了佛教。
: : 沒聽過因為帳記清楚而滅的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