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為什麼反宗教法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5:56:09
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關於《宗教團體法》草案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差異之處:
第一是於釋字584號解釋中有針對計程車司機曾犯上述(略)等罪者,其假釋出獄後恢復執業後
再犯率仍高,因此為了維護乘客的生命與安全等重要公益,得予以限制之。但宗教犯罪本
身在判斷上即有爭議,如某甲可能原先是出於對宗教或宗教人士之「信仰」,而自願貢獻
金錢或自願從事性行為,過了一段時間後才後悔,因此經常發生係出於自願配合而非受強
迫。且宗教犯罪之再犯率並無相關數據,內政部應出示相關資料來證明此項規定是否如釋
字584號解釋所言一般具正當性。
第二,宗教係以教化人心為目的,國家不應否認其有令人改過向善之積極可能。因此雖然
該人過往曾有犯罪紀錄,並不代表其沒有改過之機會,因此不一定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而絕對不適任宗教法人負責人。
第三,宗教犯罪常發生於未登記之神廟、宮壇中,根據草案主管機關頂多能「加以輔導」
,與宗教團體法內的相關規範有何關係?
所以目的是否正當、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性都值得商榷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8 16:33:00
所以登記的宮廟就不會有類似事件?第十五條對於法人俗務負責人的限制那條是講宗教犯罪的?立院 公職人員的限制也沒只限於行政時犯罪啊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6:40:00
是想要回應一下tv大大前面關於這條的討論若將文中宗教犯罪的部分刪去也可,討論曾犯過相關罪者後來擔任宗教團體負責人的再犯情形,才能知道這是通案情形還是少數個案。登記的宮廟當然也可能發生,不過我的意思是suppose未登記的神壇宮廟比較常發生犯罪,那針對這類情形按草案來看好像也無法處理,頂多列冊輔導?這樣子的話第15條會不會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反而質疑或否定了宗教教化人心的緊急功能?*積極功能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02:00
推!
作者: allan0926 (allan)   2017-07-29 07:40:00
還是需要管理的,不然現在奇奇怪怪的教派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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