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大家討論的很亂,我來回應一個部分就好:
宗教團體法,是不是有違反憲法上宗教自由的疑慮?
這要談論台灣對於宗教自由的看法,可以參考我在基信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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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7C-Uls (Christianity) [ptt.cc] [討論] 宗教自由與護家盟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61505950.A.BF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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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宗教自由是一種行為與習慣的自由,
就像你喜歡吃豬肉,牛肉還是素食這樣的習慣。
但我們不會因為豬肉或牛肉的供應受到政府最低度管理,就覺得違反我們的自由權利。
因此這種主張,不能阻擋政府對宗教團體進行公眾捐贈、稅務的監督與公開徵信。
在財務方面,政府並沒有干涉財務使用,只是要求備查與財務簽證等。
財務的使用只要沒有被檢舉使用在廣義宗教以外的用途,就不會違法。
而既然政府給予宗教團體及捐贈人免稅的資格,政府就有權力進行檢查與查核。
因為政府給予免稅是一種特別的優惠,而不是宗教團體基於宗教自由的權利,
這種免稅就跟公益團體一樣,被認為具有公益性才得以免徵稅款。
既然公益團體必須要公開徵信,提供財務使用狀況,做好財務內控。
那麼宗教團體有什麼立場可以不被監督?
宗教團體的運作本身就仰賴政府提供的公共建設,以及大眾的捐助。
已經很難切割成單純的個人思想及信仰的實踐,
既然已經牽涉到公益性,就請不要再用「宗教自由」來混淆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