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我為什麼反宗教法(補充針對政府澄清文的回應)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8:13:25
剛剛找到一些資訊,原來該團體有針對政府的聲明逐條進行回應,供大家參考:
http://i.imgur.com/JTzMVWJ.jpg
http://imgur.com/EJdaQmW.jpg
http://imgur.com/xMJLCAP.jpg
http://imgur.com/C3JqrOo.jpg
http://imgur.com/QgqTGfz.jpg
http://imgur.com/AeCvQtH.jpg
http://imgur.com/rXXHze5.jpg
http://imgur.com/9HxpHP2.jpg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16:00
感謝提供
作者: aaazz1122 (事事留個餘不盡的意思)   2017-07-28 18:28:00
我也要好好來消化一下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8:37:00
光是第一點澄清就漏洞了,馬政府跟現在版本刪除不少錯誤字眼,例如捐款部份的強制定義,新版已經整段刪除。沒更動?還有捐款是否公開隱匿避開爭議,給團體法人內部決定,沒更動?
作者: Kermei (one)   2017-07-28 18:40:00
那些辯解全部在信口雌黃。怎麼還有人沾沾自喜於這些?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8:49:00
真的覺得如果是外道不一定有不妄語戒要守也就算了,佛教團體發出這樣澄清,應該會加速宗教法過關。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55:00
更動的是那一條?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8:55:00
第十七條強辯解也很誇張,住持閉關,仍有副住持能處理寺務,若無副住持仍可指派或交接甚至暫時代理住持事務法師...無法理解部份佛教團體連這個都不懂是真是假?h大,你不是自稱都看過草案,更動那條怎會不知道?所以你到底有了解草案嗎?還是隨便說說?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8:59:00
依你所說 住持交辦給副住持 這樣算不算怠忽職守?你不也是一直叫人舉出哪一條嗎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02:00
建議先把草案看過再談吧,一直跳針...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9:03:00
沒回答是因為答不出來?
作者: tvfan (tvfan)   2017-07-28 19:04:00
草案裡面有舉例那種狀況是怠忽職守,你真的有看嗎?
作者: hiuri (Kirsty)   2017-07-28 19:04:00
那種狀況?我看沒寫耶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7-07-28 21:07:00
看到第一條想笑,看到第二條噴血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8 22:17:00
這個台灣宗教聯合會的主持人就是那個散播謠言說宗團法不會管基督教的釋法藏第二題笑死了 最好佛教沒有法人阿www第五條也是 廢除不公的寺廟監督條例 使所有宗教平等適用不算促進平等? 宗旨自立難道無法達到各宗教適用?自己提到小寺院宮廟 試問這兩者不算宗教建築 無法成立法人嗎? 釋法藏當這麼多年住持只學會嘴砲嗎?然後是否轉法人還是領宮廟證不是自己選的嗎?他好像以為草案前幾章提到的宗教法人之權利代表只有法人才擁有 然而這些權利事實上都是沿用其他法規的 比如稅制這表示宗團法提到這些項目 並在第九章提到宮廟證不代表領宮廟證的就沒有免稅權 開講座等他法規範之權利阿...看完後快吐血了 幫複...
作者: happytiger (54068)   2017-07-28 22:45:00
沒有內政部的說明 我看法條廟寺用詞多達50次 教堂只用到5次 我還以為廟 寺 教堂 是一起的概念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7-07-28 22:46:00
早期的版本之一是不斷提到佛寺 宮廟 教堂 最後才統一改成宗教法人 除了第九章有專門為了原在寺廟監督條例登記的宗教團體提供更新系統的安排 所以才會屢次提到宮廟宗教法人一詞 其實比用"佛寺 宮廟 教堂"有用多了因為還會有清真寺 祖靈小屋 聚會所 各種各樣的宗教建築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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