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7/27 下午 09:38:50 高思博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727005660-262105
近來內政部、環保署分別因為「宗教團體法」、滅香事件被K得滿頭包,
理當是安定社會的無形力量,都因政府不接地氣的舉動,頓時讓社會動盪不安。
兩件偶發事件都凸顯出政府想要用宗教團體法,來達到無分宗教在法律上一體
規範,顯然是過於便宜行事。
筆者在擔任政務委員時,曾經負責「財團法人法」草案的審議。當時就決定將
宗教團體排除在財團法人法適用範圍。現在內政部卻換湯不換藥地打造一個宗
教法人概念,顯然是用一樣的邏輯,換個名字借屍還魂而已。
內政部的宗教團體法草案有幾個盲點。首先,為什麼一定要法人化為優先?
宗教法人套用財團法人,宗教組織需要登記、負責人必須滿足消極資格、
財產保管、運用、處分、賦稅減免、宗教法人合併解散須依法辦理、
定期召開法人會議等相關規定,所有種種要求不外登記納管這套邏輯。
問題是政府公權力介入的道理何在?
台灣現況最大宗的宗教組織當屬街邊小型廟宇、道觀、佛堂等。這些宗教組織
有的設置在公寓、有的設置在商業大樓等等,信仰中心不過「師父」一人,
其規模太小,要求訂定組織章程、定期會計師簽結財報、召開法人會議等,
無疑脫離現實,並且有輕蔑民間宗教團體之嫌。雖說草案訂有但書,
但以筆者在政府的經驗,難保政府不會以最嚴苛的法令解釋來擾民。
其次,宗教團體的產生有許多歷史背景與社會內生因素,過分強調納管無非忽視
這些因素。台灣許多宗教團體設置之初,可能僅是利用自宅一人傳道,無法預期
未來規模與發展,強制納管顯然遏止宗教團體未來的發展性,預先假定人民成立
宗教團體若任其自然發展是負面的,那對眾多來得快去得也快的「公民團體」
為何不比照辦理呢?
以《集會遊行法》為例,民進黨常認為該法要求先登記加重人民負擔、違反比例原則。
依照民進黨過去的標準,集會遊行是人民的自由,政府不能事先假定遊行者一定會
從事非法活動,故集會遊行不須事前審查。相同邏輯,套在宗教組織時,卻產生了
昨是今非的宗教團體法,顯然自相矛盾。集會遊行固然是基本人權,那麼信仰自由
難道不是嗎?
第三,財務公開的確是目前宗教團體引人爭議之所在,但政府要求宗教團體完全
比照財團法人進行財務納管,實在強人所難。民間信仰的財務,許多是民眾臨時性
的小額自願奉獻,奉獻金額、模式無法與財團法人捐贈相提並論。有如此的差異性
,故筆者建議政府不妨仿效美國制度,以提供賦稅減免為公開與否的誘因,
而非施以罰則。尤其政府雖可鼓勵宗教團體自主財務申報,但不應以公開為名
暗藏「開闢財源」的盤算。
我國法制太習於只為管理者的方便,一體登記納管,在管理範圍外的人或事,
常無法取得法律上的保障,形成口耳相傳「法律說可以才可以」的笑話,
和尊重鼓勵民間自發活力的「法律未禁止即是可以」的原則正相反。
憲法保障宗教自由,原意是要讓所有宗教各自朝向多元發展,政府還是
先說服社會有迫切的必要,再來立法擾民吧!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思想進擊》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