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文:#1Sx8vatQ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121)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上士道.學菩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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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二、顯示學習智慧、方便一分不能成佛
寅一、學習布施
初中(學習六度熟自佛法)分六:一、學習布施;二、持戒;三、忍辱;四、精進;五
、靜慮;六、般若道理。
辰三、布施自性所有差別 巳一、法施 巳二、無畏施 巳三、財施
巳三、財施 午一、實捨財施 未一、捨財道理
第二、應施外物之道理者。
若即此身非是大師所遮之時,於彼補特伽羅捨所施物,非不稱理,於彼相宜,即應施
與。
又若自身與前相違,於諸經卷有慳心,雖未已辨經典之義,應施來求樂勝智者。此復
若有二書,即應施與;若無二者,應與書價;價亦無者,應作是念:我行此施,縱於現法
而成癡瘂,不忍慳貪,如是思已定當惠施。
若所施物除前所說,又自作王時,終不抑奪餘妻子等,令離其主而轉惠施,唯持村等
可施求者,如是不為墮惡趣因。諸戲樂具及罩、羅等,不損於他眾生所居水、陸之處,不
傷眾生,無蟲飲食,應施求者。若有來求毒、火、刀、酒,為自饒益或饒益他,即當施與。
若如是行財施之時,來二求者,一貧一富,應如何施?先作是念:設二求者來至我所
,若堪於二充足滿願,即當俱施滿願充足;若不堪者,則當圓滿貧者所願。由其先作如是
念故,若不能滿二所欲時,即當滿足貧者所願。應以軟語曉喻富者,告曰:賢首,我此資
具於此貧者先已捨訖,切莫思為特不施汝。受菩薩律初發業者,如是學施極為緊要,故特
錄出,凡無別義者,皆如《菩薩地》意趣而釋。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