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司機工時不得逾11小時 旅行社違者罰5萬11/25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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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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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近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要求旅行社需在每日行程出發向旅客揭露行程
資訊,避免因為行程沒安排好,致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旅行社違者將遭罰5萬,11月25日
起生效。 (資料照)
〔記者陳心瑜/台北報導〕過去旅行團偶有改行程、要求一一將里民送到家,導致遊覽車客
運駕駛超時工作亂象,由於「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已明訂遊覽車駕駛自車輛報到起(接到
客人)至行程結束不得超過11小時,交通部觀光局近日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要求旅行
社需在每日行程出發向旅客揭露行程資訊,避免因為行程沒安排好,致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
,旅行社違者將遭罰5萬,11月25日起生效。
觀光局表示,遊覽車客運業駕駛同樣受勞基法保障,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
過12小時,但遊覽車業者認為工時算法為從停車場出車、停車,部分旅行社卻認為載到客才
起算,因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明訂,遊覽車駕駛自車輛報到起(接到客人)至行程結束不
得超過11小時,以保留1小時的緩衝時間處理前置、收尾工作。
觀光局解釋,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後,明訂旅行業執行業務,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能讓
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另也要揭露旅遊行程名稱、出發地點、日期、旅遊天數、行程表等。
此外,旅行業管理規則也增訂出團業者須填報投保履約保證保險義務,旅行社若違反規定,
需限期於3個月內投保、處停業3個月,3個月內未投保將廢止旅行業執照。
另外,旅行業管理規則也修正包括刪除旅行業申請籌設應備具經營計畫書規定、刪除旅行業
設立分公司應備具經營計畫書規定、修正旅行業職員異動申報方式,簡化作業流程;另外,
也增訂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之方式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便利旅客以
及主管機關查核;也增列應於每日行程出發前執行檢查及增訂旅行業應揭露行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