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勞工權益 01 - 工作合約

作者: diego99 (誰是我的小天使?!)   2014-09-24 10:46:06
此篇主要說明簽立合約前,有哪些是我們求職者該注意到的事情,
值得建議的原則就是:要先清楚自己有哪些法律賦予的基本權益。
先援引勞基法總則第一條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如同我在某篇推文中所說,堅持並提出這件事情絕不是我開心就好,
而是法律所訂定之勞工基本權益,雇主無權也不可以任意侵犯。
作者: ilovemaggie (Maggie)   2014-09-24 13:11:00
感謝您的熱心與專業!
作者: OD1109 (強棒高手)   2014-09-24 13:12:00
如果真的都沒問題也不會一堆機師跳槽大陸被罰違約金了你所謂的判例都是違反勞基法在先 大補習班可沒那麼笨重點就是簽約前先看清楚 不要簽完約才在抱怨請google 機師違約金或護士違約金 不是只有補教業有
作者: shemie (shemie是希伯來文的太陽)   2014-09-24 15:37:00
機師很多因為訓練費是公司出(25萬美金左右)所以要簽約一定要飛幾年。那這樣要求老師,是不是補習班都不能抽班?想到抽班才恨,老師都不用活了啊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09-24 18:42:00
推辛苦整理,但是競業條款有判賠過喔!http://ppt.cc/VWn7 年薪包含競業條款「違約金」?http://ppt.cc/RGYh 這個好像沒有簽約金?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4 19:01:00
樓上iam大的第二個例子,如果該師真的從原補習班挖學生走,真的很沒道德,個人覺得被罰錢是正常的...當初到這補習班工作,就算競業條款多不合理,你還是簽了這樣的約,當離開補習班時,我覺得很多補習班也不會真的這麼硬,不準該師在附近找工作謀生路,但若離開該補習班,又帶走學生,實在不是件好事我懂你的意思,但我想要講的是,通常如果只是在附近的的補習班工作,前東家應該不會為難該師,畢竟就只是討口飯吃,如果該師有介入挖學生的事,當然原東家沒辦法用挖學生去告他,因為學生愛在哪補習是自由,所以只能用競業條款去告,多少讓該師受到點懲罰某些補習班(比例多少我不清楚,但很肯定的就是一定有)會在合約理弄競業條款,我猜多半不是怕老師出走而是怕老師出走的同時,帶走了學生到鄰近的補習班如果這個老師真的教得好,當然會吸引原補習班的一些學生也過去新補習班,但我想表達的是,這個老師有沒有親自參與"挖"學生的動作,如果老師過去新東家,學生又慕名跟過來,這我能理解但是參與"挖"(比方說直接打電話之類的)這件事我還是覺得不太好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09-24 19:49:00
那這樣的話,如果合約明文規定「不可惡意帶走學生」之類的條文的話,是否有違法之虞呢?
作者: binbinthink (拿鐵..是我的堅持!!)   2014-09-24 19:51:00
回iam大的話,這句不錯,但合不合法要請更專業的來回答
作者: iamlucky888 (優雅的祐)   2014-09-24 19:58:00
比如說削價競爭(如果教不好帶不走,也只有這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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