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所討論的各種自由,其背後應該是某種的價值觀,以及支持此種價值觀的力量,
當人類各自的自由交集在一起時,背後的力量就會出現相互抵抗,這樣在生活中是
很常見的(例:有些國家禁止吸食大麻,所以那邊的人沒有吸食大麻的自由,但是有些
國家允許吸食大麻,那邊的人就有吸食大麻的自由,禁止吸食大麻的國家,你可以透過
各種力量去使他開放,如武裝推翻政權,公民投票或是國會表決等等)
其實這樣看來人類所謂的自由似乎都是建立在所謂的主流群體的力量,而基督徒的自由是神
所劃定的(只是從神來看,除了祂選定的人外,我們只有犯罪的自由),那神的力量有多大呢?
若以功率來看的話神功率超越我所想像的一切,因為祂說有就有,我沒辦法只靠一張嘴從無
中生出萬有,我的嘴巴只會喇賽而已,既然神的力量無邊無際,那麼敬畏祂在聖經中所吩咐
我們一切要做的事情難道不應放在認何我們人類所謂的自由的前面嗎?
以下是有名的威斯敏斯特信條,簡潔地描述了基督徒的價值觀,以下列出幾條:
第一章 論聖經
一、本性之光與創造護理之工,雖彰顯神的善良、智慧和權能,叫人無可推諉;但都不足
以將得救所必須的,有 關神及其旨意的知識賜予人。所以神願意多次多方將自己啟示給
瓷的教會,並向教會宣布瓷的旨意;以后,為了更加保守並傳揚 真理的緣故,而且為了更堅立教會
,安慰教會,扺擋肉體的敗壞,並撒但與世界的惡意起見,遂將全部啟示筆之于書。于是
,神 先前向瓷百姓啟示自己旨意的方法已經停止,故聖經成為我們最 必要的。
二、在聖經,或筆之于書的神言的名義下,包括舊新約全書,即舊約三十九卷,新約二十
七卷(書名于此從略)。這些書都是出于神的默示,為信仰與生活的準則。
三、一般稱為偽經(Apocrypha)的各卷,既非出于神的默感,所以不屬聖經正典,因此
(偽經)在神的教會中沒有權威,只能當作其他屬人的著作看待或使用之。
四、應受信服的聖經權威,不在乎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証,乃完全在乎神(瓷是真理的本身
)是聖經的著者。因為聖經是神的話,所以當為我們接受。
五、我們可能受教會所作之見証的感動與影響,因而對聖經有高度敬畏的尊重。聖經主題
屬天的性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符合,全體的目的(將一切的榮耀都歸給
神),人類唯一得救之道充分的顯示,和其他許多無比的優秀點,以及全體的完整,都足以証明聖
經本身為神言的証據。雖然如此,我們所以十分接納並確實相信聖經之無謬的真理性與屬
神的權威,乃是由于聖靈內在之工,借著並同著神的話在我們心中所作的見証。
六、凡神關于瓷自己的榮耀,人的得救,信仰與生活一切所必須之事的全備旨意,都明明
記載在聖經內,或從聖經中推出正當的與必然的結論;所以無論何時,不可借著聖靈的新
啟示,或憑人的遺傳,給聖經再加上什麼12。雖然如此,但我們承認為了明
了聖經中所啟示的得救知識,聖靈的內在光照是必須的;並且承認有些關于敬拜神,和教
會行政的某些詳情,因與人類行為和人類社會是相關的,故亦可憑人的經驗和基督徒的智
慧來規定,但必須時常遵照聖經的一般規則。
七、聖經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樣清楚,對各人也不都同樣明了;但為得救所必須知道,必
須相信,必須遵守的 那些事,在聖經的各處都有清楚的提示與論列,不但是學者,就是
不學無術的人,只要正當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適當的理解。
八、用希伯來文(是古時神選民的國語)所寫的舊約,和用希利尼文(是新約時代各國最
通行的文字)所寫的新約,都是受神直接的靈感,並且由于神特別的照顧與護理,歷經世
代,保守純正,所以是可靠的;因此一切有關宗教的爭辯??教會終當以聖
經為最高裁判者。但因神的眾百姓並不都通曉這些聖 經原文,而且他們對聖經有權利與
興味,並以敬畏神的心,聽神吩咐去誦讀和考查聖經;所以凡聖經所到之地,都應譯成各
國 的通行語,使神的話豐豐富富地存在各人心里,令他們可以用討神喜悅的方式去敬拜,並借著聖經的
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
九、解釋聖經的無謬規則就是聖經本身(以經解經)。所以對聖經哪一部分的真正和圓滿
意義發生疑問時(該意義不能有多種,只有一個),就當用他處較為更明了的經文,借以
查究和明了其真義。
十、決定宗教上的一切爭論,審查教會會議的一切決議,古代著者的意見,世人的教訓和
私人的靈感,都當以在聖經中說話的聖靈為最高裁判者,而且對其判決拳拳服膺。
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一、我們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與試探所誘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然而神願意按照瓷
的智慧與聖潔的計劃,為了配合自己的榮耀,就準許他們(所犯的)這個罪。
二、因此罪使他們從原始之義,並與神的交往上墮落了,于是死在罪中,並且靈魂和身體
的一切才能與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
三、始祖既為全人類的根源,此罪的孽就歸給他們的后裔,並且在罪中之死與敗壞的天性
,就遺傳給他們所生出的子孫。
四、從這個原始的敗壞中,生出一切的現行過犯(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敗壞性,我
們對一切的善全然避忌,無能為力,且反對之,完全傾向邪惡。
五、此種天性的敗壞,在今生的時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里面。此敗壞性雖然
借著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並它所有的活動實在是罪。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義的律法,也是違背神的律法,在其本性上
就將罪責歸給罪人,為了這個緣故就遭受神的忿怒,與律法的咒詛,如此服在死權之下,
受精神的、暫時的,與永遠的一切痛苦。
第九章 論自由意志
一、神把本性的自由賦予人的意志,這意志既不受強迫趨向善惡,也不受本性絕對的必然
所決定的去行善或作惡。
二、人在無罪的狀態中,有自由與能力行善,並行神所喜悅的事,但那所有性是可變的,
所以他可能從那狀態中墮落。
三、人由于墮落在有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一切行任何關乎得救的屬靈善事之意志力
;所以他既是一屬血氣的人,與善完全相反,又死在罪中,就不能憑自己的能力去改變自
己的心,或預備改變自己的心。
四、當神使罪人改心並把他遷移至恩典狀態中時,神就把他從罪惡本性的捆綁中解放出來
,並惟獨借著瓷的恩典,使他有行屬靈善事的意志與能力;但因為他尚有殘余的敗壞,
所以他既不完全,也不專一立志向善,他也立志向惡。
五、惟獨在榮耀狀態中,人的意志才能有完全與不可改變的自由,以致向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