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內文似乎沒啥好回應的,但也有幾點可以先討論一下:
1. 到底放縱是否是同運或六色彩紅的訴求?
如果他可以用一句話描述這六個面向,那我會說這個描述其實沒有描述。
2. 聖潔什麼的與淫亂之類到底是不是應該互斥?或互相對抗?
例如:「教會重視守貞與聖潔的價值,反對淫亂放縱的思想與價值觀」。
我只能理解為,教會倡導守貞與聖潔固然享有其思想及宗教自由,
但是卻要求他人不應該淫亂,將淫亂當成一個具體的錯誤與違規,
企圖將這樣的違規變成一種刑罰。
當一個社群企圖以其價值去進行一種社會控制時,到底是否構成獲得以形塑民主國家?
我是覺得不太可能。
3. 到底同志是否淫亂,而若同志確實淫亂是否應禁止其結婚?
另外ieoboy說事先有婚姻後淫亂,淫亂才被禁止?
我想婚姻的事實先在性,似乎不是如此確定。
婚姻及家庭並非一種獨特且自然產生的東西,是一種經由人類文明發展,
在不同社會、經濟、政治環境及制度所產生的一種社會結構的單位。
(或者說是社會控制的手段)
所以在我們的當代社會或傳統古早的社會發展出來時,會有所謂的「婚姻」「制度」嘛?
當人類尚未發展出有效控制的社會環境時,或許根本人類就是淫亂無比的。
即便在現在都可能看的到這些殘餘,一些有體力跟物質資源的個體或部族,
可能掠奪他者的婦女及小孩。
所以婚姻先於淫亂?你確定?
我們過去的社會之所以可能否定淫亂的行為,也是基於其社會控制的手段;
亦即對於子代血緣的與產業生產力的壟斷。
然而回到現代的民主社會來談,我們或許可以先假定同志可能就是淫亂。
(也就是可以先預設同志就是很愛做愛,很多炮友,甚至吸毒)
但淫亂是否構成一個個體或群體不該具有結婚的權利的理由?
我們是否可以因為一個人淫亂就拒絕他具有結婚的權利?
我們每天都有很多因為各種刑事犯罪的犯人,但他們並沒有被剝奪民法上的權利。
因為他們所犯的錯誤,說真的也跟他們能不能結婚無關。
今天若陳冠希真的找到女孩跟他結婚,政府會因為他有過淫亂的新聞而拒絕?
一個人即便因為淫亂而被認定為不道德,但是其不道德跟他的權利無干涉。
我們應該認為一個個體乃至群體,因為淫亂而不值婚姻保障?
說穿了,在法律的規範性層次並沒有論述,為何一個權利應該因為淫亂而被剝奪。
也沒有一個原本享有進入婚姻權利的個體曾因為淫亂,而被拒絕結婚。
也就是說假設一個人因為到處找人上床、外遇甚至離婚,我們也沒有禁止其結婚。
因此我們可以合理懷疑,認定同志即是淫亂,而不該享有婚姻的論點,具有某種偏見。
也就是說會因為淫亂而不同意同志應該享有結婚權利的人,
其實並不具有合理的論述,而是單純表達他討厭同志,所以不讓同志結婚。
如果是這樣,是否淫亂放縱從來就不是同志是否該結婚的依據,
而是單純表達個人感覺的來源,也就是表達自己的思想。
簡單來說,你說了這些,其實只要說你討厭同志就好了,不需要牽拖這麼多。
也就是淫亂反同婚論,這是一個認同政治的對抗,而不是在討論對錯善惡。
至於推文提到,有關性騷擾攻擊板友這件事,
我去年已經有過類似申訴,當事人同樣是eno4022。
當時組務認為,雖然我當時案件,一般認為可以成立。
但如果板主標準一致,即不算板主處置失當,而認為應該先尊重板主裁判的權力。
但板主跟組務皆不一樣了,或許被攻擊的板友,可以再提一次。
即便薩德判決不成立,可能還是會提醒大家盡量不要性騷擾板友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