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再問擴充版雙重預定的神學根據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4-17 00:00:18
: 推 jacklin2002: 你自己都說上帝不受時間限制了,既然沒有時間哪來的 04/16 16:41
: → jacklin2002: 因果... 04/16 16:42
: 1.因果有需要預設時間嗎?
: 例如說,面對未來的犯罪(因),神採取預防措施=救贖計畫(果)
: 或者,面對之前發生的犯罪(因),我們採取事後的補救(果);
: 孰先孰後都不是這兩個例子中因是因、果是果的因素,
: (而是因為只要是罪-因,就需要被處理-果)
: 所以因果是跟時間脫鉤的。
: 2.就算要預設時間,那也是人的時間跟人的因果,
: 上帝無時間無因果不代表取消人的時間與因果。
神是時間的創造者,時間是從祂那裡來的。
永恆中的神就不可能是等某件事發生或沒有發生,才決定下一步怎麼走,
這樣嚴重違反神是「永恆的」、「不變的」之上帝論的教義。
因此神的預旨是不可改變的、在永恆中就定好了(賽四六10-11)。
再來,神是超越又臨在的,
只訴諸神的超越性,就造一位全然他者的抽象之神、
只訴諸神的臨在性,導致神變成世界的一部份。
就超越性來看,神正是一切主權的主,包括時間;
就臨在性來看,神正是以祂的主權,同在掌管於這個世界的。
【1】
因此就神的超越性,我們才能不將將神牽扯於時間之中,
神的永恆得以自存,不需要與時間相對化;
【2】
而神的臨在性,使得神能掌管護理這個世界,
使得上帝能用時間因果的受造界性質安排一切事情,
使之其身以必然或偶然的方式發生。
神在永恆中不可能也不需要依附於時間、與時間相對化,
因此神沒有沒有未來時間的知識,
所以在永恆中沒有預知這回事。
難道對於超越一切時間的神而言,有什麼事情是未來的?
就【2】來看,
人是活在時間當中,
例如我在2016/04/16信主了,所以往後我的身分才是基督徒,
在信主前我還不是個基督徒。
但基於【1】,神沒有未來時間的知識或預知這回事,
所以在神永恆中的預旨我就是個基督徒了,
神不是「預知」我在2016/04/16會信祂才揀選我,
因為(再次強調)永恆中的神沒有未來時間的知識這回事。
但神很樂意用這種「人在某一個時間點信主然後才成為基督徒」自由的方式,
來表明祂在永恆中揀選人的預旨。
舉個例子:
在神還沒造這個世界的時候,
無論是亞當墮落、耶穌道成肉身、蔡英文當選2016總統等等這些事都不可能發生。
並且,在神還沒造這個世界的時候,
時間這個元素也還沒有,因為時間也是被造的。
若神要用「預知」的方式來逐步修正祂的計畫就必須要時間,
可是,連時間都還沒被造,這個計劃如何實施?
再來,神之所以為神就不在時間之中,
神怎麼可能用預知的方式來造這個世界並賦於一個計畫呢?
因此神用的是預定或預旨的方式,
即:歷史起初到末後神都在永恆定好一切了,
不需要依靠這個世界的邏輯因果(因為世界都還沒造),
也不需要有未來時間的知識(因為時間也還沒造)。
另外,神無預知或因果這回事,
但是人是有的(這點神學大說的是對的)。
如今天我禱告希望神能使老闆為我加薪,
結果明天老闆真的為我加薪了,
我們會說神真的是應允人的神,
是我禱告(原因)所以神才促使老闆給我加薪(結果)。
其實這一點都沒錯,但是一些人會說:
 「你不可能搖動神的手,不管你有沒有禱告你都會被加薪,
  因為神早就定好了。」
但他們說的是半套真理,只訴諸第一因,沒有看到第二因。
乃是:
人禱告然後蒙神應允,從第二因來看的確是人搖動神的手,
但我如果停在這裡就錯了,犯了只訴諸第二因的錯。
因此必須完整正確的說:
「神在永恆中就預定我的禱告,祂也預定應允我的禱告,
 但我的禱告仍然是自由的,是我發自內心向我所愛的主禱告的。」
總結
(A)
 
神不可能等某件事發生或沒有發生,才決定下一步怎麼走,
因為神不在時間之內,所以沒有未來時間的知識,
因此耶穌的救贖預設了亞當的墮落,
不是神預知亞當墮落,然後再決定耶穌來救贖的,
因為根本神是在永恆中,就不可能有未來時間的知識,
沒有見招拆招這回事。
而亞當的墮落或人的罪惡,人必須負上全責,
我們可以用神的「容許」或「任憑」來強調人要對自己的罪惡絕對的完全負責,
但不該妥協神掌控萬有的主權,而神預定罪惡是個奧秘。
因此,亞當的墮落就是神在永恆中的預定,
若說神沒有預定亞當墮落,豈不是說在受造界中有一個地方是獨立於神的主權?
此「地方」不就是變成連神都不可侵犯的秘境?
(B)
因果當然可以不需要涉及時間,它可以只是個邏輯上的先後,
但這不就正剛好說明神在永恆中就預定一切了嗎?
(注意:神是在永恆中,所以沒有預知、未來知識這回事)
因此如果神在邏輯上先預定基督救贖的旨意,
然後就必然蘊含預設亞當墮落。
(C)
人必然涉及時間,因為人活在時間之中,
「神任憑人犯罪」就是在這個層次意義上講的。
因此人也要為自己的罪惡絕對的負上完全的責任。
但也不該妥協我在(A)所講的。
1)不該將神視為罪惡的始作俑者
2)不該以「任憑」來認為罪惡不在神的主權掌管之下
 (受造界沒有任何部分不在神的掌管之下,沒有連神都不得其門而入之地)
3)必須尊重神與人之間無限本質的差異,神是神、人是人,
 
 罪惡是個奧秘,不該僭越神隱藏的旨意而妄自猜測,
 正如神向約伯說的「我造的大自然你都不能明白了,怎能明白罪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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