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聖經有教導禁止黑白通婚嗎

作者: neohippie (米國聖光肥魯八嘎囧)   2016-11-07 05:17:11
有沒有要接受同婚合法的事實與認定同性戀行為是罪完全是兩回事。就算同婚
通過了,基督徒還是會認為同婚是罪。這點是不會變的。
說道德會越來越嚴謹的可能太過天真了。人類總是殘酷的,只要再度出現
資源匱乏的情況,那相對道德所構成的價值觀會再度,且立刻的頃斜。那種
人類社會終將會走向天堂式安樂的妄想,應該早已被二戰納粹和冷戰時期的
共產黨証實是不切實際的。
作者: LaurenceS (Laurence of Formosa)   2016-11-07 09:02:00
我覺得要不要爭婚姻的定義其實也有討論空間
作者: speed2 (祝平安.喜樂^_^)   2016-11-07 09:10:00
天地都會過去,唯有神的話不會過去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7 09:40:00
因為另立條目不是真平等 就像是增設黑人專用飲水機一樣 同志追求的是一個對性向一視同仁的世界 不去反對新法或特別法等於是承認自己跟「正常人」不一樣會認為另立條目皆大歡喜 說明著你完全沒有同理心 未曾站在同志長久以來遭遇歧視 渴望真平等的角度來思考
作者: pinjose (jose)   2016-11-07 10:32:00
這就像喜憨兒麵包店,本來就為了照顧喜憨兒而設妳要照顧其他弱勢團體,為啥要求喜憨兒麵包店要開放其他喜憨兒外的弱勢員工,自己另外叫一家店不行嗎你要開個燒燙傷麵包店,享受相同福利和保障都沒問題啊然後爭辯說,喜憨兒為啥一定要是唐氏症,不能是XX症這就像跑去日本學校,說為何老師只講日文,歧視其他語言嗎另外回LS,基督徒在地上的任務就是{彰顯神}儘管說真話可能得罪人,但我們不能為了討好人,影藏這並非說基督徒要把手伸入政治而是聖經說了神所反對的,我們也站在相同立場最後結果當然我們會被世人嘲笑是愚昧的比如我們不能強迫政府立法不拜偶像但我們立場一直不變,就是拜偶像是不應該的這絕非像某人說的我們在定罪人而是把事實直接陳明而已
作者: leon00521 (Tsuna00521)   2016-11-07 11:36:00
樓上類比有點問題 同性戀除病化已經很久了 所以目前學界共識跟同志自我認同都偏向同志也是正常人 所以理應享有正常人的權利 別忘了 照顧弱勢是給予額外的權益但目前我們的狀況是權益被剝奪了 所以我認為兩議題根本不是恰當的類比而至於語言的類比 講其他語言就會有某些人權益受損 因此在造成權益受損最小化的前提之下 老師應選用最能跟學生溝通的語言 然而 請問同婚到底妨礙到誰的權益了XD?
作者: fauna (黑與白的變幻)   2016-11-07 11:41:00
妨礙到保守派覺得社會該有模樣的權益 要強求基督徒說同性性行為非罪我也覺得太勉強了一點不聚眾出來用力反對已經謝天謝地了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17:00
此議題權益上準確來說確實就是「額外的權益」. 照法律上婚姻的定義, 現在確實就是「為了ㄧ部分人的喜好取向, 要修改法律上婚姻定義, 使這部分人享有另外的婚姻權益」. 之前l你說相愛, 那並不在法律上婚姻的定義裡. 要說相愛的話應該會跟爭「社會價值觀」比較相關. 「無法跟所愛的人「結婚」」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7 14:22:00
樓上主張不同膚色通婚也是額外的權益為了一部分人喜愛不同膚色,要修改法律上對婚姻的定義還有女人投票也是額外的權益,為了一部分沒有陽具的人,要修改法律上對投票資格的定義,使部份人享有投票權益和不同膚色通婚, 女人爭投票都是在爭社會價值觀唷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35:00
美國種族平權, 是. 黑白通婚也是社會價值觀. 並且那時候也成功修改了婚姻定義. 後來也社會也接受了婚姻定義. 男女投票, 若你要定義「投票資格」為「男人行使決策權」那就是.但定義成「人行使決策權」, 那就不是. 爭女性參政權時,你可以自行去找當時法律對「投票資格」的定義, 就知道答案了.噢, 我好像太武斷了. 不同膚色通婚也要看當時法律對婚姻的定義, 才知道是不是「額外的權益」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7 14:40:00
你要說中華民國的民法,我也可以爭論說沒定義婚姻為只限男女結婚有限制的是行政命令, 這是法務部承認的喔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43:00
嗯, 好像婚姻定義那時也是一男一女, 然後另外禁止不同膚色的人結婚?那也不是「額外的權益」了.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7 14:44:00
黑白通婚才不是大法官判決違憲時的社會價值觀, 比人頭來說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44:00
那請問民法婚姻定義為何, 寫在哪裡?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7 14:45:00
你先定義婚姻是什麼, 再說那時法律的婚姻定義是什麼,這算哪們子的理解當時法律對婚姻的定義你找不到?那是不是就是沒定義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46:00
當時法律對「婚姻」有明確定義吧, 要知道是不是要去找找看.民法婚姻?Google 第一個是972條. 法律, 名詞都要清楚定義吧?沒有在某法律定義, 也就參考憲法定義民法972: 婚約, 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7 14:52:00
對啊,男女當事人,沒說婚約是男女互訂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54:00
民法assume憲法吧?如果不明確的話.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1-07 14:54:00
中華民國憲法沒談婚姻。
作者: GSXSP (Gloria)   2016-11-07 14:57:00
哦, 真的沒有明確定義. 只有看似假設一男一女.那就邊緣了, 變成直接爭定義. 嚴格來說不算爭「額外的權益」.
作者: akobe   2016-11-07 20:13:00
既然男女平等,為何要限制我只能和異性結婚~~這是不合理的婚姻是雙方合意的契約,為何簽契約前要檢查性器官一不一樣一個制度本來就可以變得更好,以前沒有平等不代表以後不能既然結婚並沒有要求要生孩子,那同性婚和異性婚就沒有差異好制度要維持,但不平等欺負弱勢族群的制度被挑戰也是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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