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則八卦
台灣是採登記婚制,要結婚的雙方只有去向國家登記,才能發生民法上婚姻效力。教友在
教堂結婚,是彼此願意在天主台前許下承諾,但並沒有法律上效力,教會法上的婚姻和法
律上的婚姻是兩回事,這應該是大家都知道的事。也因此,民法第972條的更動,只是國
家法律層次的更動,沒有任何一個地方管的到教會的婚姻,法律上也沒有課與任何宗教要
承認同志婚姻的義務。這個部分才是宗教團體最近一直以為自己被壓縮的「宗教自由」的
範圍,事實上教會自行決定幫哪些新人證婚的自由,一直都有,修法後也不變。
所以基本上 同婚要不要通過
我覺得目前來講教會可以不用太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