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我後來想一想,
其實藝術家也並不在乎違法與否,
有時被警察帶走也是其預料的行動藝術之一環XD
故是否為藝術,跟法律能否干涉是兩回事。
但法律若一直介入藝術創作的主觀信念部份,
那當然有可能遭到檢討。
第二,
題字當然包含了美感的部份。跟客不客制無關。
因為文字內涵本身傳達的情感就是美感的來源。
而文字除了修辭外,其信息內容也會影響情感/美感,
不認同的政治主張(如「支持同婚」),當然會影響美感的表現;
而在一個同婚尚未入法的社會裡,不同意「支持同婚」這個政治主張,
跟「歧視同志」還是兩回事。
故這個因信念而不願幫忙宣傳客人主張,是有合理性的。
只是還是回到前述法律的定義與執法問題,
即便合理,未必合法。
但G或那位轉念的同運人士,就是從「合理」的角度在講。
其實就算是設計業,設計師還是會有自己的美感主張,
只是花錢的是大爺,設計師常常會妥協美感與專業的要求;
但有時設計師若計算到妥協下去,成本效益不符外,也會讓自己不開心,
那還是有可能解約的。只是還是要看若違約可能還是有賠償的問題。
所以還是要有些技巧...
※ 引述《wayne1027 (涿郡屠夫張翼德)》之銘言:
: : 推 theologe: 這還是回到我所謂的藝術VS設計的差別。提供服務者應該按 12/09 17:14
: : → theologe: 其服務的性質而有所區隔。藝術品即便是客人委託,但作者 12/09 17:15
: : → theologe: 的主觀信念不能夠說完全不被尊重。 12/09 17:15
: : → theologe: 當然法律訂定會考慮到執法的可行性,但不能說這個爭議不 12/09 17:18
: : → theologe: 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