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問題
世俗的法律與教會的神聖碰撞時
誰輸誰贏?
從法律把教會視為一種社團法人開始
我們就已經被法律給約束了,神聖性被剝奪
我之前的教會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牧師犯了淫亂,跟會友有染
大家都希望他走,一直勸退,但他就是死都不自行離職
最後還得要召開全體會友大會投票決議通過,才能把他開除
最好笑的是之後他還跑去跟勞工局投訴教會
看出問題了嗎?
教會認為失德者不能居上位
但法律不這麼認為,
所以當事人就可以用法律當自己的保護傘來對抗教會
那同志也是差不多的概念
教會認為同性性行為是神所不喜悅的
但法律不這麼認為,
法律不認為人的某些權利應該因為性取向而被剝奪
所以顯然教會要被衝擊了,這是可以預見的
不要騙自己我們有權可以拒絕,因為法律不這麼認為
法律認為我們這樣叫做歧視
如果不信就等著看吧,一堆同志早就摩拳擦掌等著教訓教會了
到時候三讀通過一定馬上衝教會喊說要辦結婚典禮、要牧師幫證婚
被拒絕後馬上衝法院喊被歧視要告
同志什麼水準,國外早就證明了
臺灣的同志不會比他們好上哪去
我知道上次公投完他們早就忍很久了等報仇了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