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行政拘留通知問題

作者: winwoeld (pp)   2014-08-20 17:50:01
※ 引述《realtw (realtw)》之銘言:
: : 1.請先搞懂一件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 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 : 然而在大陸並沒有大法官.... 而台灣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
: :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
: : 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
: : 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
: : 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 3.大陸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 不經過法院
: : 4.逮捕和拘留 雖然名稱不同 但本質都是限制人民自由
: : 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 不由法院決定??
: : 5.很明顯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我再給台灣人免費上一課
: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別
: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
: 別:對於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並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
: 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兩者
: 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
: ,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
: 懂了嗎 不要再用台灣的格局來理解大陸的法律了
照這種邏輯 因為行政責任 和刑事責任不同
那以後 行政處罰 中加入
消失人間 或是 拘留1000天等處罰 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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