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yanke (謝煙客)
2014-08-20 22:05:39※ 引述《winwoeld (pp)》之銘言:
行政拘留: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
也就是說,放出來后,基本上和普通人一樣,沒有案底,但有記錄。有記錄
意味著,如果下次再有情況發生,將加重處罰。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不同。
1-15日之間。
行政拘留可以合并執行,但最高不超過20日。
當然,行政拘留的詬病也較多。因為處罰力度完全是掌握在公關機關手中。
雖然條例(94條)有說明給予當事人申辯權力,但判斷是否采納仍是由公安
機關決定,這點上,希望以后改革時,應加入律師或應用陪審團制度——其
實大陸法律中,也有人民陪審團制度。以便當事人能得到較公正的處罰。
在目前的程序下,的確不盡人意。不過,也談不上多大的問題。個人看,只
要人大代表提出修法——修改、增補治安管理條例。還是可以避免在小問題
上出現爭議的——畢竟目前公安機關在執法時,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即時錄
像。違法事實還是基本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