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altw (realtw)》之銘言:
: : 1.請先搞懂一件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 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 : 然而在大陸並沒有大法官.... 而台灣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
: :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
: : 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
: : 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
: : 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 3.大陸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 不經過法院
: : 4.逮捕和拘留 雖然名稱不同 但本質都是限制人民自由
: : 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 不由法院決定??
: : 5.很明顯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我再給台灣人免費上一課
: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別
: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
: 別:對於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並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
: 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兩者
: 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
: ,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
: 懂了嗎 不要再用台灣的格局來理解大陸的法律了
違警罰法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
以前拘留 由警察官署裁決
不過大法官在民國69年解釋違憲
當然台灣大法官解釋 對大陸無任何效力
但建議參考一下
釋字第 166 號 民國 69年11月7日
解釋文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
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理由書
按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是警察機關對於人民僅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或拘禁,至有關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罰
,則屬於司法權,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既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之
處罰,即屬法院職權之範圍,自應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惟違警行為原非不應處罰,而
違警罰法係在行憲前公布施行,行憲後為維護社會安全及防止危害,主管機關乃未即修改
,迄今行憲三十餘年,情勢已有變更,為加強人民身體自由之保障,違警罰法有關拘留、
罰役由警察官署裁決之規定,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
旨。
不過某人看得懂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