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開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自此,勞僱關係存續自10月11日即已告終止了。
勞僱關係終止後兩造已經不存在從屬關係,資方已無權變更終止事由。
我在想,你的原僱主之所以會如此做。
搞不好是忘了辦理資遣通報作業,怕被罰鍰吧。
若僱主有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給妳,就代表他已經資遣你了。
你把資料留好就好了,不用擔心。
基本上,我個人最近看到的幾個案子,我都覺得很多資工局的人
不知道是本職學能差還是Balabala...
很會給勞工錯誤訊息...
※ 引述《chumimi1024 (甄甄)》之銘言:
: 我想問的是,我是餐廳假日工讀生,
: 公司當然也有幫我保勞健保,
: 然後在10月初的時候就告訴工讀生們
: 公司營運到十月底,我的班只上到10/11
: 之後得知資遣費的金額,以及拿到
: 非自願離職書後就離開公司了。
: 過沒幾天,公司打電話來問我說公司又要繼續營運了,要不要回來?
: 但我已經要找新工作就不打算回去了,
: 此時公司就說那麼就不是公司資遣你,
: 所以沒有資遣費了,並且非自願離職證明要還給公司.
: 這件事我後來有打去勞工處問過,勞工處那邊的回答是說他們這樣做沒錯,
: 但我還是有點不安XD
: 希望有版友若有相關經驗的可以回答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