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雖然已經翻過勞基法條文及google過網路上的案例,
但想確認一下自己的認知是否有誤, 懇請版上高手可以為我解惑一下:
我在4/18日到職新公司, 薪資談好是29,000
實際工作後, 內容跟當初所述相差甚遠及個人臨時規劃, 5/18便跟老闆提離職,
因公司只有我跟老闆兩個人,所以覺得撇頭就走不好,
因此告知老闆可以幫忙到5/31.
也有在最後兩天把自己所學一個月的都交接給老闆. 老闆也確認過
到了6/10他沒付薪資, 說工作內容我做的不對或有錯...等等!!
然後要跟我提出損失賠償!!
今天6/13, 他只匯了19000, 預扣9000多薪資
依我所查, 公司是不得預扣薪資的, 交接或工作內容有錯也不可以預扣工資, 對嗎?
請問 公司是否可以 以
"任職期間工作內容有錯 或是對帳有錯 導致他的損失為由" 來跟我索取賠償?
因為老闆曾說過他有法律顧問不怕勞基法 (他上個月才剛被別的員工檢舉過!)
我的職稱是助理, 工作範圍有:
產品出貨.點庫存.會計對帳.業務英文回信.訂單處理.幫老闆繳ETC.帳單.停車費...等等!!
其他:
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 沒有加班費.冷氣一到5點就關掉.(8點上班, 5點下班)
但我都會加班到6點.甚至最後交接還做到9點半!!
請問是否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加班費 他沒給?
老闆能主張說: 一開始就知道是責任制 為由 而拒付呢?
謝謝大家, 也希望我能為自己伸張權益...
ps: 他上個月才被檢舉 但勞工調解會他沒到場.似乎完全不怕阿....T_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