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仇CCR的現象

作者: dpuls1024 (x13)   2013-03-08 01:44:55
不好意思,我實在是看這句話很不順眼
“第一次和女性主義者溝通, 有點怕怕, 請手下留情。”
我的論點很簡單,你的前提根本不成立,
而且你的問題和你所宣稱sopher1990所犯的錯誤基本上是一樣的。
※ 引述《FatBearInn (FBI胖熊旅店)》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WomenTalk 看板 #1HE2au9d ]
: 作者: FatBearInn (FBI胖熊旅店) 看板: WomenTalk
: 標題: Re: [討論] 仇CCR的現象
: 時間: Thu Mar 7 13:44:22 2013
: 不好意思,炒一下冷飯,回應sopher1990的這篇文章。這不是因為我是專門針對這篇
: 「反反CCR文章」的「反反反CCR」的「正義之士」,反之,卻是認為這篇文章寫得很好,
: 有討論的價值。我的立場基本上是支持女性主義對這件事的看法,但對此文論述卻有
: 許多不認同的地方。下面的批判只是一個過程,我真正想說的話,放在最後面。
: 簡單來說,我是想說:我同意sopher1990對事件的詮釋角度,
: 但反對她企圖分析出仇CCR者的普遍心態。
: ※ 引述《sopher1990 (sopher)》之銘言:
原文略
: ==================
: (這是基於觀眾反映本文誨澀,所寫的對本文的簡短陳述,跳過了許多技術性的分析
: 原本的正文接在本簡短版的後面)
: sopher1990(下稱「原作者」)的這篇文章(下稱「原文」),最核心的主張即這句話:
: 「仇CCR者心中有性別歧視的心態。」這句話純粹是在詮釋一個群體的心理狀態。
: 但當這麼說的時候,是同時預設了這句話:
: 「原作者知道這件事情(仇CCR者心中有性別歧視的心態)。」
: 由於我們知道原作者不是其所批評的那群仇CCR者,
: 那麼原作者知道這件事情就不是理所當然的;
這是你犯的第一個錯誤,而且這顯而易見,
只要我把同樣的方式套在你的文章上就很清楚了。
"這篇文章的核心是「FatBearInn同意sopher1990對事件的詮釋角度,
但反對她企圖分析出仇CCR者的普遍心態」,
這句話純粹是在詮釋sopher1990企圖分析出仇CCR者的心理狀態,
但當這麼說的時候,是同時預設了這句話:
FatBearInn知道這件事情(sopher1990企圖分析出仇CCR者的心態)
由於我們知道原作者不是其所批評的sopher1990,
那麼原作者知道這件事情就不是理所當然的"
看到問題了吧?你對於別人的批評剛好打你自己的主張
: 這就變成必須要論證的命題,而原文也提供了這樣的論證。
: 本文第一部份的分析目的是企圖指出,
: 原作者並未能合理證明其真的知道仇CCR者心中的心理狀態。
: 本文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份的批判,
: 重新詮釋原文的論述策略,並企圖替其指出一條出路,既能滿足原文目的,
: 又能迴避第一部份指出的論述缺陷。
: 我認為原文的目的有兩個:
: 1. 譴責仇CCR者,令其反省。
: 2. 將所有女性心中的性別意識喚醒,共同對抗反CCR的仇恨語言。
其實你並非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
換句話說,sopher1990到底想要做什麼根本不得而知,說不定她發那篇文章
根本只是想要反串。在揣測別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是十分徒勞的,
我不瞭解你為什麼非得執著於"別人心裡在想什麼這一點",
而觀察你文章的內容,似乎是想要用一種“同情式”的理解後,
試圖幫別人的文章進行補充。若是如此,只要把sopher1990的文章要旨,
理解成「目前的仇CCR言論是一種歧視」即可。
如果你是因為sopher1990的文章中有出現「那些人心理」的語句,
就認定別人一定是在討論別人心中想什麼,未免也太吹毛求疵了。
況且你後文不也同意"構成歧視的行為並不一定基於歧視性的意圖"了?
: 原作者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採取的論述策略,
: 是詮釋仇CCR者的「心態」,以形成針對性的攻擊,形成女性對抗仇CCR者的態勢。
: 但由於仇CCR者的心態其實並不容易捉摸,這樣的策略反而落入和反CCR論述一樣的陷阱中,
: 即用「代言」的方式咬定一個想像群體的本質特徵(CCR者是破麻、仇CCR者是性別歧視)。
: 這樣的方式,可是說是必然引起原文批判的「仇CCR者」的反彈,
: 其引發反省的效果我是存疑的。
: 但若將論述策略與其他部分明顯不同的原文第一段、最後一段結合在一起看,
: 我發現,其實「代言」並不是達成這兩個目的的唯一方式。
: 這兩段文字顯示出,將反CCR現象解釋為「女性」與「仇恨語言」的對抗,
: 是原作者特殊的詮釋角度,可以在訴求對象心中造成共鳴效果,
: 因為讓女性意識到「我是不是真的被仇恨語言歧視了」。
: 這樣的共鳴效果,我相信不只會產生在被反CCR論述影響的女性心中,
: 即使是在仇CCR者心中也是一樣的。但這一點的機制較為巧妙一點。
: 我認為,若既要迴避「代言」問題,又要訴諸共鳴,
: 原作者其實只要將自己突顯出來,指出「反CCR論述造成女性群體(我)的損害」即可。
: 這時,我們會將女性群體遭受的損害作為仇CCR者無法否認的事實呈現在他們眼中。
: 再自我中心的人,即使可以否認他者對自己的解釋,
: 卻都無法否認他者的存在,以及他者對他者自身提出的解釋;
: 「你讓我感覺被歧視」正是一個這樣的解釋,這解釋無庸指涉歧視言論者心中的
: 「歧視心態」,而是以被歧視者的角度定義一個事件。
: (目前性騷擾法的立法原理已經採用這樣的模式,即採用被騷擾者而非騷擾者的主觀證詞
: 形成犯罪構成要件)
: 所以,原文對仇CCR者可以造成的最大效果,
: 我認為即在令其意識到仇恨言論對其原本疏忽的女性群體心中造成的歧視效果。
: 這樣凸顯自己的陳述方式,本文稱為「自我指涉」的陳述方式,相對於原文
: 「單純指涉他者」的方式。由於這個策略迴避了代言機制,因此也迴避了
: 被指涉的仇CCR者的反彈
: (在論證上表現為「替代系統」的困難,也就是仇CCR者不同意原作者對自己的解釋,
: 而另有一套解釋的現象)。
: 這樣,仇CCR者對事件的敘述、與原作者提出的另一套敘述,
: 彼此都是事實,也就沒有兩套論述的選擇問題;
: 不論原作者代表的群體、或仇CCR者,都要意識到自己是處在這樣的多元現實中,
: 以自身的論述角度對他人造成影響。
: 也許這個方式可以喚醒仇CCR者心中的道德反省。
這邊是你第二個錯誤,
故然因為為詮釋角度多元,所以「詮釋的角度」(評價)和
「因詮釋產生的論述」(言論),此種發生(事實)可以多元並立,彼此不衝突。
但是被詮釋的那一件事,就是只有一件。這件事產生的影響就是發生了。
無論事後怎麼詮釋,那些事件造成的影響(尤其是事件第一當事人)都不會改變。
頂多是之後的理解有所不同。
sopher1990的文章有一個重點,就是目前仇視CCR的言論是歧視,
而歧視不應該被允許。←這個評價所生的言論,
可以讓那些被「仇視CCR言論」事實影響的人,有了不同的理解。
例如︰原來我不用被「仇視CCR言論」非難,因為這種言論不對。
透過接受這個言論,也就選擇接受了某一種評價。
「都要意識到自己是處在這樣的多元現實中」,卻又不用選擇?
那請問要如何評價一個特定的事實呢?
你以下更分析了一大多,若按照你的用法「心裡想的」不同的地方給寫出來,
這難道都不涉及任何評價嗎?
作者: boxy2 (♀♂)   2013-03-08 11:44:00
對啊 最大的關鍵就是:歧視通常來自於對歧視的定義太過狹隘所以很多人假借多元、尊重、關心、保護的名義 來進行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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