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WK (LWK)
2014-11-11 04:51:10※ 引述《victor3099 (victor3099)》之銘言:
: 你說的沒錯
: 台灣人記性真的很差
: 這問題我在這板上論過好幾次了
: 但還是有人老調重談
: 實質影響力
: 1.他是抄日本判決而來的 並不是前所未有的東西
: 2.林益世之所以被認定不具有實質影響力,是因為他收賄的證據只有到他當立委時期而已
: 而立委時期法官認為民意代表不具有對公務機關的實質影響力
: (順帶一提 總統對科學園區有"人事任命權" 這是法官認定有實質影響力的關鍵點)
: 3.林益世一審被判七年 這可一點都不輕
: 這刑責很明顯看出法官只是不想把民意代表的關說行為認定為有實質影響力
: 從目前的判決看下來 是否擔任行政職 似乎是個認定的標準
摸非你是法官肚裡的蛔蟲,
認定標準是啥你都知道?
可是瑞凡,
2012年014被爆出索賄時,他早就不是立委(民意代表)了耶,
他的身分是:行政院秘書長兼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委員。
還有,014的判決是這樣的:
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改依「公務員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5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職務上要求
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新臺
幣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其
餘被告,包括妻子彭愛佳、母親沈若蘭及舅父沈煥璋、沈煥瑤,則全部獲判無罪。
賄賂無罪耶?判個恐嚇得利罪叫作重罪啊?
最重本刑10年以上才算重罪啦!
我已經寫了 證據只查到立委時期所以到最後法官只能用財產來源不明 和恐嚇來定罪
作者:
wahaha99 (此方不可長)
2014-11-11 04:55:00"行政院只有三個人上班" 是啥, 索賄未遂嗎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4:57:00
告訴你一件事,今天遇到一個腦僵腦殘的可憐人,可憐人自有可
他今天應該是還來不及搞對價(給予相應利益)就被抓到所以無法成立貪汙罪 這樣夠明白了嗎?
這種基本常識不需要再回文吧我發現 你們法律常識非常薄弱但明明綠營帶頭的法律學者一點都不少感覺是長期刻意隱瞞你們部份法律常識造成的 悲哀
作者:
Layase1 (Layase)
2014-11-11 05:07:00合法收錢不辦事 謝謝指教幹了以後不付錢就不叫嫖了 是吧就跟某人只會說叫人去查他 絕對查無不法一樣 笑死人
一邊叫賄賂 相對的被賄賂人 若做了對價行為 就叫貪汙
作者:
leor4 (現代柳下惠)
2014-11-11 05:19:00一直亂扣人家綠營跟高知識分子帽子真的很奇怪@@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21:00KMT無恥 但今天見到比無恥更無恥的事囉
作者: dostey (Dos) 2014-11-11 05:22:00
牠的媽媽會不會很後悔
作者:
SuperUp (( ̄▽ ̄#)﹏﹏)
2014-11-11 05:36:00没黨證 政治獻金叫貪汙 有黨證貪汙叫選民服務 結案
作者:
assxass (包å)
2014-11-11 06:38:00錄音光碟確定經過剪接 失去證據力錄音筆 陳電腦 幫陳剪接燒的朋友的電腦 總共有三地方有原始檔 但原始檔就是拿不出來 怪誰
作者:
x60618 (紅茶)
2014-11-11 07:18:00原po辛苦了,跟x牲溝通真的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