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找到新工作所以3月26號提離職,舊工作是去年3月1日到職。新公司是希望我7號去上班,公司說照勞基法滿一年要20天預告所以不給我提早走,因為下禮拜一要到新公司報到,我是打算請事假到滿二十天為止(7個工作天)如果公司不批假可以以曠職論而解雇嗎?因為是業務單位,五月五日發薪日尚有3月份的差旅津貼(油資/日當約一萬二)與4月薪水(底薪30k)未領所以如果他不準假可以用曠職七天全數扣光嗎?
ps公司朝九晚六,說一天工時八小時,兩週80小時,少勞基法4小時,所以一個月少做八小時等於一個工作天,一年少12工作天。所以沒有特休,年前還有加班三個禮拜六,講的好像我沒特休就算了,公司還多給兩天,這解釋合理嗎?麻煩各位人資大大給小的一點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