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在下在實務上碰到的問題,還請指教
案例:同仁A因要離職,於預告期內,經主管同意離職單也拿了,
不過大主管卻壓單不簽,並希望A以留職停薪3個月的方式處理
因A不符合留停資格,也向大主管提出,故大主管以內部簽呈方式
讓A先留停3個月,A顧及大主管的面子及恩情,也同意。
問題點:
1. 公司留職停薪申請表上有註明:留停期間不得另訂勞動契約,
但並沒有說如果訂定了會如何,因此想問這是否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2. A其實是想離職,公司工作規則上寫到要復職需於60日前提出,
若期滿未復職視同正式離職,並沒有特別寫到不復職。
故想詢問,不復職而提出離職,公司是否可不准?
離職申請單上有備註:離職申請單未經核准而曠職三日予以免職,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擔心會影響之後求職。
其實我們都知道A就是想走(留得住人留不住心了,而且選在年終前~)
只是大主管一廂情願要留A,卻有可能造成A的困擾,
唉~ 只能說人資不好當,公司真的要善待員工不然會留不住人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