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一年總工時1992 h算法如下,
52週×40 h+8 h=2088 h
2088 h-12天國定假日=1992 h
故公司規定,(低階作業員)的每日工時如下,
上午08:30~12:00上班(10:00時,休20分鐘)
中午12:00休息45分吃飯
下午13:45~17:00上班(13:00時,休20分鐘)
扣除20+45+20一天實際工時7小時又5分鐘。
月休7天,一年共休84天。
所以一年總工時
281天×7 h 5 m=1991.4 h(未超過法定工時)
想請問各位,
其中每日上午及下午的休息時間(共40分鐘)
不是應算在正常的工時範圍內,
為什麼可以扣除那40分鐘呢?
這樣有符合法規嗎?
先謝謝各位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