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riters (湯湯)
2016-02-24 13:16:54各位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
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
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好像有對於幾天前提出離職有相關規定
但公司新發員工手冊要求一律60天提出離職,並以直接公布的態度
不可表達意見
請問:公司可訂定超越勞基法權益的規定嗎
有沒有甚麼在《不可表示意見》的狀態下 有沒有甚麼法條 命令 判決
有相關的 不可以一律強制多少天 不合乎勞基法的規定的文字以為因應??
google半天 可能是我關鍵字下的不對 找到的只有條文
想來請益專業的人資。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