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妹所從事的工作先前的制度是:約聘人員,上班17個小時,做二休一,薪
35000元,如有加班另計加班費或予以補休。
礙於超時工作,先前資方並未簽訂任何聘僱契約。
但二月底資方說要調整成符合勞基法規範的工時,要和我們簽約,而且三月一號馬上就要
實施,新制是:約聘人員,一週上班五天,每天上班時數8小時,薪28000元,如有加班另
計加班費。
小妹查了一下新制勞基法,其中第30條提到『雇主不得因正常工時之調整變相減薪』,不
曉得是否適用於小妹的案例上?
另外請問如果小妹想和資方談,有沒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或是對方不合理的地方可
以提出的?
先感謝各位大大寶貴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