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公司雇用員工試用期間可用定型契約?

作者: Aminya007 (小惠)   2018-12-16 19:10:02
您好
想請教一下
公司因為之前曾經被勞工局罰試用期間資遣沒有給資遣費(據說員工檢舉?)
因此特助想了一個點子,
試用期三個月和新進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特助說這樣如果資遣就不用付資遣費了
請問人資先進這樣子是可行的嗎?
如果繼續錄用年資是從錄取開始算還是定期契約到期開始算?
希望管理階層用人時就為雙方考慮
有點不想成為血汗公司...
謝謝大家
聖誕節快樂
作者: Philia (Deep blue sea)   2018-12-16 19:39:00
先別說是血汗工廠,新任期間資方的成本是很大的依據勞基法第9條,定期契約須符合四原則工作有延續性的定期契約,被檢舉時也會被認定是不定期契約試用期間的資遣費其實沒什麼成本,簡易做個簡易分析表就會知道如果用了定期契約,好員工想走你也綁不住合約是雙方合意,除非競業和賠償條款很誇張,不然沒有什麼問題,員工願意簽就可以,這形式只是公司單方面開心另一方面來說,如果遇到經典跟你簽定期契約,但貴方想提前解約,也沒有做好績效評核,除了資遣費,跟你要違約金也不驚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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