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晚安。
我工作的公司預訂這個月12/31日歇業,並資遣所有員工,因此預告離職日是壓在31日,
並且有記錄在停產會議上,但是今天接到消息說,總公司那邊要我們工作到28,28日當日
會跟我們結清資遣費,薪水則是下個月5號匯入各個員工的帳戶裡,問題來了,總公司並
不打算給我們12月整個月份的薪水,薪水用天數算,只給到28日而已,而這禮拜六則是算
加班,也就是說會被吃掉29 30兩天的薪資,我們問過勞工處是說這樣是違犯法令的,但
我們不知道要如何跟人資應對這個問題,因此想詢問各位大大們,這種情況應該要如何爭
取權益呢?
註:我們這個分部的員工也不過八個人而已...年終不發就算了,連兩天的薪資也要凹...
嘆
題外話,總公司當初也說要發給外勞資遣費,也有記錄下來,現在卻改變主意說什麼不發
了...說什麼因為之後會轉移到總公司,所以就不用發...這個很明顯違法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