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的句子裡寫的是「試用期間資遣沒有給資遣費」。
先回答你的是:只要是資遣,就要給資遣費,無論是不是在試用期內。
另外,試用期契約的意義大致上在於
「為確保聘僱的品質,勞資雙方互相確認彼此的聘僱水平是否符合雙方認知。」
所以一般如果公司HR不是很不聰明地沒善盡責任保護公司地提不出
1.試用期期限與評核日期
2.試用期評量標準以及評核證據
3.不適任標準與公司任用標準
4.聘僱試用期契約詳細說明細項
否則以上數據都能明確舉證實,通常就算被檢舉,也不會被罰錢。
且檢舉的勞工變得必須要自己舉證「自己沒有被評核、被不合理地評核」等等
你的公司才會被罰款。
試用期過後認為員工不適任,公司方讓員工以不適任為由離職,如果被檢舉罰錢,
坦白說大概有兩個原因:
1.公司確實拿不出理由與評量,隨意地認定員工不適任讓員工離職。
2.HR該打屁股檢討,為何連最基本的公司保護措施都沒做。
至於貴公司特助的提案,只能說
要用什麼方式來規範適用期,只要不違法都可以做,但勞資雙方的態度健不健康
、會被評價為何?就是另一回事了。因為......規定試用期且打發不適任員工走
人,本身如果HR能力夠,公司也願意好好一起配合,通常不會被罰的。
很簡單的事情就是:沒有人能確保一開始就用對人,而法律保障的是資方不惡意
讓員工走人,而不是保障公司一開始就會用對人。
※ 引述《Aminya007 (小惠)》之銘言:
: 您好
: 想請教一下
: 公司因為之前曾經被勞工局罰試用期間資遣沒有給資遣費(據說員工檢舉?)
: 因此特助想了一個點子,
: 試用期三個月和新進員工簽訂「定期契約」
: 特助說這樣如果資遣就不用付資遣費了
: 請問人資先進這樣子是可行的嗎?
: 如果繼續錄用年資是從錄取開始算還是定期契約到期開始算?
: 希望管理階層用人時就為雙方考慮
: 有點不想成為血汗公司...
: 謝謝大家
: 聖誕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