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刪除 以免受侵權人傷害擴大 此及人之常情與常理乃此不代表本人承認或否認 例如有心人執意誹謗你是某爭議人物難道你只能眼睜睜看著文章一直放著繼續抹黑尤其板主不當回事政檢3-8並未明確規範清楚 常人只會認為係規範政檢板所發文章例如
#1R8BcNx4(HateP_Picket)極明顯在板主標記後仍修改文章為何當時沒有任何板主質疑其極其明顯違規政檢板規之作為?goetze所為係違反水桶35天重刑 依法板主得知即可主動懲處已將系爭文章自資源回收筒轉寄各板主信箱 煩請依情理法裁處"經板主接受審理已標記或判決完成"僅有政檢板文章會受此處分本人政黑板文章完全沒有受任何標記或判決完成 請查照又難道受判決完成而認定侵權成立 被害人反而無權刪除侵權文?此乃完全與情理,更與法理相違背、互為矛盾,甚為明瞭。遲至目前本檢舉文仍未標記 遑論政黑板文 違規要件不該當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