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顏厥安︰國會議長 不因黨籍消失而解職

作者: mstory (m的故事)   2013-09-13 22:26:52
就事論事而言
先撇開馬英九做這件事是否對錯
就司法而言
司法可以介入一個黨的決議嗎?
我不知道有那條法律可以說黨的決議要如何做才是對的
今天王金平或許權益受損
但是他應該是要向黨去申訴
而不是向法院去提告吧
所以法院會判他還有黨權
這還滿奇怪的
法院的理由只是影響黨譽太模糊了
而沒有引用任何法條去說國民黨不能用這條去解王金平的不分區
再來如果要依照中選會的認定的話
那麼王金平不是一定輸定了嗎?
中選會已經認定他沒資格了
可是法院還保留他的資格
真的是一堆矛盾
先撇開馬英九的做法對不對
就法律而言
我怎麼覺的法官是錯的?
法官並沒有依法判決
這樣做可以嗎?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28:00
覺得法院錯,那就去抗告,合乎規定走啊
作者: linkeykey (應聲蟲)   2013-09-13 22:29:00
一切亂源都在立法院.......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29:00
我也覺得以後各政黨黨內糾紛可能都會走上民事法庭了再來國民黨或民進黨任何初選有人不服輸去打民事訴訟我也不意外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29:00
任何契約法院都有介入空間,黨章本身像是法人內部契約
作者: EvoLancer (伊地知幸介)   2013-09-13 22:30:00
法官只是裁定 不是判決
作者: zxcvbbb ( )   2013-09-13 22:30:00
亂開除 應該找消基會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9-13 22:30:00
以後私人公司開除員工 員工也可搞假處分~~~~~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1:00
從此案法官態度看來是要代位考紀實質審查?不是每個勞工都出的起擔保金的.......
作者: rommel1 (rommel1)   2013-09-13 22:31:00
定讞判決出來後才可開除員工~~~~~~~~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32:00
這跟近期行政法院法官代替環評委員認定有無重大影響之虞的狀況有異曲同工之妙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32:00
所以對錯是由你來決定的? 那法院關門就好啦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3:00
他對該案初步心證會影響裁定的結果吧?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3-09-13 22:33:00
有人連私人規章不能違反民法刑法等法律都不知道嗎???XDDDDD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34:00
所以,是要怪立法怠惰囉??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4:00
人民團體法有準用民法規定的條文
作者: puretd (ULTRAVIOLENCE)   2013-09-13 22:35:00
看動物農莊的文感覺像是王金平應有之權利
作者: flybow (yyyyyyyy)   2013-09-13 22:35:00
KMT的律師也不是飯桶,你想到的,他想的比你多不知幾倍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3-09-13 22:35:00
如果沒有,那民事法院可能會直接駁回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38:00
法院通過的是假處份,何謂假處份?就是兩造目前有紛爭未決,可能要走司法途徑,但是在司法途徑解決過程中可能會造成某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39:00
的損失,所以假處份的目的就是在司法判決之前讓某造損失
作者: AnimalFarm (動物農莊)   2013-09-13 22:39:00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http://0rz.tw/as8x1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40:00
凍結,王就是採取這個策略!! 他主張國民黨跟他目前有糾紛,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買)   2013-09-13 22:40:00
我是律師的話可能會從 暫時性權利保護本案化切入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41:00
黨員的身分,法院當然只能通過啦...你們的確有糾紛
作者: hidog (.....)   2013-09-13 22:41:00
把他想成違反解雇可以申訴這樣吧
作者: bagayoyo (巴卡唷能買)   2013-09-13 22:42:00
單純衡量雙方利益大小.. 本案理由卻悾悾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42:00
問題是等司法判決出來..這個會期大概也結束了...:)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46:00
KMT要開除王金平,王金平可以去告KMT不當開除..再告出來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47:00
審判出來之前王金平可以聲請假處份來保持自己國民黨員的身分避免自己的損失,這就是假處份..KMT當然可以抗告
作者: hodslance (阿為)   2013-09-13 22:50:00
可是立委資格是王金平私有物嗎?不然民事法庭可以管這個?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50:00
問題是這次沒有走任何法律途徑呀,所以沒有任何司法機關
作者: odinhung (奧丁)   2013-09-13 22:51:00
宣告王金平失去立法委員的資格..這才是重點...王金平硬是要上主席台 誰有資格說他不是?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3-09-13 22:53:00
因為牽涉到公益啦 法官做心證前的發言說得很清楚了國家安定 法院論適法才有意義 <-法官發言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3-09-13 22:54:00
法官講的你問我咧 法官的心證最大 你問我法條在哪這次也不是什麼顏厥安講對了 純粹遇到支持王的法官罷了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3-09-13 22:55:00
這就是台灣司法可笑也妙的地方 隨法官不一樣 沒有定解挺馬的也不用灰心 賭高院遇到挺馬的法官吧 就是這樣而已可笑 無腦 無規可循 笑破人肚皮 隨人心證的司法系統=呆丸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3-09-13 22:56:00
不必爭了啦 法官最大 不爽去考法官 就這樣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56:00
民事法庭的心證也是會影響的,之前彰化地院不是判出摸奶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2:57:00
30秒不算性騷擾的判決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05:00
黃國昌 老師FB 都說很清楚了國民黨是社團法人,社團法人是屬於民法,所以當然用民法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06:00
判斷其社員是否喪失社員資格...(就只是台灣沒有完整政黨法), 否則這案經應該是屬於行政法院的公法案件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07:00
並且,本案還有屬於憲法層次問題可以釋憲政黨並不是一個普通人團,在德國法上是屬於準國家機關其行使權力是必須受到公法檢視以及符合憲法上要求回去多念點法學基礎知識吧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3-09-13 23:08:00
少胡扯了 你有信心如果換別的法官就會做出這樣的才判?還法學基礎咧 明明就是各有見解不同 隨法官心證爽
作者: Marino (馬利諾)   2013-09-13 23:09:00
賭對了個法官就頭頭是道 真是可笑 到時等高院打臉又要叫各有見解不可笑 可笑的是以為呆丸司法有個規則可循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0:00
見解不同就是多元社會保障阿,司法見解不同規則是在論證說理下,司法本來就允許不同見解,不要把不同見解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1:00
當作罪大惡極,重點是,理由,論證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2:00
德國認為不分區議員不因黨籍而喪失議員身分,331是可挑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13:00
戰,尤其是我國公法學界一直以來以德國為依歸若聲請釋憲很有大機會可以確定這原則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18:00
如果這樣,法律及釋憲早就採德國模式了,可惜不是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19:00
我們是學日本模式,選舉採並立制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1:00
釋憲是德國模式阿,你有問題嗎? 大法官解釋有多少德國影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2:00
子 俯仰皆是,從德國搬回來的,民法;刑法;一大堆都是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23:00
德國模式多早就有了,331在其後,怎麼不採德國模式?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24:00
我國立法就是採日本模式,是要怎麼援引德國模式解釋?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25:00
日本模式就是議長中立,當選辭黨,不受黨意指揮這樣子也是解決本案問題,所以也不能讓金平退黨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3-09-13 23:29:00
所以王金平選上立法院長後有跟日本參議院院長一樣退黨嗎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31:00
所以本質上就是台灣政黨特色問題,應該改革的是列寧式政黨 。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3 23:44:00
麻煩去看看日本國會法109之2,別講些似是而非的東西
作者: a00199bcd (落葉~小楓~*)   2013-09-13 23:47:00
慣例上,英國也是慣例,不是法有明文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01:42:00
顏厥安不是什麼狗屁東西 也不是大法官 但他的影響力絕對比貴版一堆loser強上百倍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01:44:00
還有 原PO請先去念一下民事訴訟法再來發表你的高見好嗎?
作者: heisego (海瑟戈)   2013-09-14 01:47:00
黃國昌老師已經講了 現在就是因為政黨黨章的法律定位還處在一個很尷尬的定位 最接近就只能用人團法跟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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