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關於同性婚姻裡核心價值的問題(二)

作者: 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2013-11-12 06:58:19
第二個核心價值,比較嚴格地說,其實來自於第一個價值命題的延伸。
2.合法的性行為
這個命題也帶著傳統的色彩,核心的主張是婚姻關係是性行為的唯一合法途徑。在
不少說詞裡,或者會將性行為神聖化、正當化與道德化,原則上可以理解成「性行為
是婚姻關係下的一個特權」這樣的命題,性行為只應該在婚姻關係下受到保障,這個
保障是國家透過強制力來執行的。
這個命題包含兩種不同的挑戰向度。第一個向度來自於婚姻關係以外、男女間發生
的各式各樣性行為。包括未成年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強暴、通姦等等。這是過去對
於此一命題所造成的最大困擾。
讓我們稍微回顧一下傳統的極端作法。在傳統社會裡,有些是非常嚴格限定性行為
應該是發生在婚姻關係下的男女之間;這個邏輯推到極端的時候,在父權社會裡會出
現一個女性不管是基於何種理由、在婚姻之外發生了性關係、不管她是志願的或是被
迫的,都是道德上敗壞這樣的命題。這樣的思維在當代還是存在,我想大家應該有印
象阿拉伯世界被強姦的女性還被治罪的新聞報導吧。
不過持平而論,工業化的資本主義社會,婚姻外男女性行為很大部分都已經被除罪
化了。婚前性行為已經沒什麼值得大驚小怪的地方,同時通姦也變成不告不理的方式
來處理。這條戰線的退縮與撤守,才造成前面所提的,婚姻關係的性行為成為一種特
權的獨特理解模式:男女間的性行為隨時可能發生、也隨時可以發生,但是婚姻關係
下的男女性行為有著獨特的地位,受到法律特別的保障。
同性戀間的性行為,則成為是第二個挑戰的向度。這個向度對國家提出了同性戀間
的性行為也該有相同的法律地位的要求,對許多人的性行為認知產生出嚴重的挑戰。
這或許才是反對同性戀婚姻的最核心、卻也是被反同性戀者隱藏起來的關鍵理由:
憑什麼同性戀的性行為要和男女間的性行為,同樣在婚姻關係下受到法律的保障?這
個問題反同性戀者避而不談,但是同性戀者很並沒有特別有效的處理。雙方的爭議,
最後只圍繞在「同性戀間的性行為到底是不是種病態」的問題上。
不過對我來說,這命題另一個問題在於,反同性戀者其實也很難證明法律應該要保
障婚姻內的男女性行為,一方面男女沒有性生活的婚姻關係是存在的、也是可能的。
而在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這命題將婚姻與伴侶的價值限縮到非常狹隘的範圍裡
,結婚變成一種原始的性本能下的產物。在第一種挑戰向度裡,其實男女間的性行為
已經相當程度和婚姻本身拖勾了;或許更為適切的說法是,同性戀性行為不過是在這
搖搖欲墜的命題上,再放上一根稻草的嘗試而已。
作者: wilson1000 (瘋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2-01-12 09:19:00
用法律能保障什麼性行為了? 通姦相姦罪你裝傻?
作者: guare (瓜籽)   2012-01-12 22:18:00
嚴格來說,法律並沒有「保障」男女性行為,而是給予「懲罰」
作者: guare (瓜籽)   2012-01-12 22:19:00
婚外情的權力。當然,因為不告不理的關係,這權力是否要施展交由伴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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