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何寧願砍假,也不願讓大老闆多招人?

作者: freeclouds (學習改變自己的心態)   2016-07-24 10:39:24
: 還是因為薪資及福利很差,根本就招不到人?
: 民調黨幫資方修法,為什麼就是配合他們的利益砍假?
: 而非修法逼他們將薪資提高、將福利變好?逼他們多招人?
: 我是沒有這種智慧逼他們這麼做,但他們立委、官員這麼多,
: 應該能想到很好的辦法,為什麼他們好像連辦法都沒想過,
: 就直接想砍假呢?
: 請問各位板友,如果是你們,你們會想出什麼修法點子,
: 逼資方將薪資提高、將福利變好?也逼資方多招人?
: 謝謝。
貼則新聞給你看你就知道現在政府的立場是什麼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724/37321100/
勞動部次長郭國文說,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若因一項錯誤就遭重罰企業承受不起;但支
持調高罰則上限,額度尊重立院修法。
看到勞動部政務的高級官員這麼說,你就會知道連主管勞動事務的官員都很怕企業被罰到
受不了,所以你說要叫他們真的提高罰則、真的去加強勞檢、真的去逼企業多聘用人都是
不可能的。
我在此有個良策推薦給勞動部,這個建議不會因為重罰企業倒掉,讓企業承受不起,
這個建議還也可以順便解決勞檢不足的問題,而且是真正對雇主有威嚇性的方法。
就是 違反勞基法以刑事犯罪處罰
其實現行勞基法就已經有一些規定已經有用刑事犯罪處罰規範了
1.第五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75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講,只要把目前不按勞基法的工資、工時規定的雇主,都用刑事處罰,而且定成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然後再訂出雇主對勞工的懲罰性賠償,是原應給付金額的十倍。
你再看看這些老闆是要在怎麼違反勞基法,這樣的缺點應該只有很多中小企業負責要去坐
牢外,應該不至於會讓公司真的被罰到沒錢倒掉阿XD。
然後你可能會說 這樣的話對勞工有什麼好處 你知道用民事訴訟處理勞資問題
勞工要請求什麼調查蒐證都很麻煩,刑事化以後 只要勞工去跟檢察機關告發偵辦
所有後續的偵查工作檢察官就會進行了,然後勞工要跟雇主請求也都可以用附帶民事求償
處理。
其實要讓雇主多招人並不是沒有好方法阿,但是台灣人就是有劣根性,當初馬英九的
22K方案也是希望雇主多招人,但雇主就真的只用22K用人,導致定錨效應。
所以我覺得與其期待雇主要多招人,還不如真的徹底執行勞基法總清查一次,
真的沒辦法按照勞基法經營下去的企業,就讓他倒掉,而不是還害怕無法經營下去。
政府現在的態度就是 尤其是在中南部 就是怕那些已經習慣壓榨勞工的公司企業倒掉
所以才不敢真的很雷厲風行的去處理那些慣老闆
簡單來講,其實把真正的勞動成本加上去 才是對台灣的企業有良性助益
因為勞動成本高漲後 你創業或是經營事業的時候 你才會往高附加價值的產業發展
而不是只要靠壓榨勞工就可以做工作 就一窩蜂的猛開
其實台灣超商林立 就是因為勞動成本太低導致 反正人力很便宜 多壓點勞力成本
就可以口袋賺飽飽  
如果台灣還是繼續要走這種 純粹生產代工 低附加價值 沒有研發創新的產業策略
那注定 低薪 長工時 低福利 就還是一樣繼續存在 
 
作者: chal ( )   2016-07-24 10:44:00
不就跟以前跳票要坐牢一樣 這是一種退步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7-24 11:25:00
勞基法5條其實有強制罪和妨礙自由罪吧,勞基法有比較重嗎然後這幾條只能罰的到監禁外勞的,剋扣工時和休假管不到
作者: pagenotfound (404 not found)   2016-07-24 11:47:00
真的實施,以後一堆董娘要被捉去關了 XD
作者: Miule (Miule)   2016-07-24 11:50:00
更正,剋扣工資和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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