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yanwen (FAST CAR)》之銘言:
: 1.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
: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警察說盤查理由是:瞄警加上快步離開
: 於是認定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進行身分查證
: 單憑瞄警加上快步離開,真的很難判定有沒有達到"合理懷疑"
: 我認為是沒有啦
依照現行的法律,警察合理懷疑其實已經被上升到,有明確犯罪事實
比如攜帶刀械、騎乘改裝車輛大規模聚集、聞到有明顯的酒味等等
但是以今天李主委的狀況,其實和鄭杰有相同的地方
沒有明顯或者說明確的犯罪事實
鄭杰在上捷運前也沒有把刀械拿出來,按照所謂合理懷疑的說法
員警只能等到鄭杰上車拿出刀開始準被砍人才能用合理的犯罪嫌疑
或者說有犯罪之虞進行調查,很腦殘嗎?就是那麼腦殘
誰說他是主委就不會犯罪呢?總統也會犯罪不是嗎?
今天他出來質疑很大一部分也是用身份來作文章,主委呢怎麼會犯罪
竟然他是主委就一定不會犯罪自然警察怎麼可以去盤查他呢
在美國黑人遭到員警調查臨檢的比例遠高於其他人種,並不是說黑人就一定會犯罪
而是警察本身在接受訓練和執勤之後的經驗累積產生的既定印象導致這種歧視的執
法狀態
很多員警都知道這是錯誤的但是普遍認為這種既定印象有助於防範犯罪和維持治安
也就是說其實合理的懷疑是依靠員警本身的經驗來作判斷而非一個可以量化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