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koo ()》之銘言:
: : 邱太三則對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提問,「大法官直到民國91年的釋字,多次確認一夫一妻
: : 的婚姻制度,那麼到底民法親屬編婚姻由夫妻締結的規定何時開始違憲?」許秀雯則四兩
: : 撥千斤地說,「同志族群在歷史上作為被壓迫的一群人,很多人的生命都未能等到法律上
: : 的論辯,我們該如何確定何時出現?」邱太三則不知為何微笑了一下。
: 我只好奇這一段
: 感覺邱太三說的
: 多次釋憲確認過一夫一妻的制度
這些曾提到一夫一妻的釋憲,
解釋目標全都不是同性婚姻...
全部都用"制度性保障"來解釋合憲,
以婚姻為例子也就是憲法有義務建立法律來保護婚姻中雙方的權益。
所以重點在於"婚姻制度跟其中種種的限制"(ex重婚、通姦、財產分配等)
是合憲的。
所以法務部長只以當初釋憲中當初只允許存在的"一夫一妻",
斷章取義出來認為釋憲為確認婚姻必須一夫一妻,
而且這字眼還不是關鍵字,只是描述當初狀況的詞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