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IVE網址:
https://youtu.be/yu6mCoMlZiw
2.LIVE名稱︰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
3.LIVE主題︰
煩請受邀機關或團體,以及所有專家學者,以不超過八千字(含標點符號)
的篇幅,回答以下各項問題。機關或團體原則上須回答所有問題(不需逐一作
答),專家學者僅擇其所認重要者回答即可。
一、基本問題
1. 引進人民參與審判的目的為何?
2. 人民參與審判有助於審判的可信任度嗎?
3. 人民參與審判會增進被告之人權保障嗎?
二、人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範圍
1. 人民參與審判案件所占比例為何?
2. 哪些案件屬人民參與審判領域?
3. 如何向社會大眾解釋,人民參與審判案件可能僅占極小比例?
三、人民參與審判法制具體設計
1. 參與審判的人民與法官權限為何(陪審或參審)?
2. 參與審判的人民如何選任?
3. 參與審判的人民任期多長?
4. 參與審判的人民數目多少;如果主張參審制,亦請一併指出法官人數
多少?
5. 評議可決數為何?
6. 評議是否須附理由?
7. 如果可以,煩請建議最適合參酌之外國法制:如美國陪審制、英國陪審
制、日本參審制或法國參審制等。
四、刑事訴訟具體配套(一):人民參與審判案件部分
1. 採卷証併送或起訴狀一本法制?
2. 採何種上訴制度?
3. 檢察官可否就無罪案件上訴?
2
4. 是否有其他重要配套?
五、刑事訴訟具體配套(二):非人民參與審判案件部分
1. 採用何種機制處理?檢察官、法官或是其他?
2. 採用何種程序處理?
3. 如與現況相較,此處制度設計是給予人民較佳、較差或是相同之處遇?
4. 是否有其他重要配套?
六、比較法經驗借鏡
1.曾經採用陪審制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及日本,為何改用參審?各自理由
為何?
2.從結果看,經陪審或參審之案件,如與純職業法官審理案件相較,是否有
何不同?如定罪率(無罪率)之高低是否有別?其可能原因為何?請舉特
定國家法制為例說明。
3.採用陪審制國家,如美國,為何仍會發生冤抑案件?原因何在?
4.在參審制下,人民意見是否確能影響法官?人民是否可能淪為配角?請舉
特定國家法制為例說明。
5.法制設計上是否應賦予人民選擇權,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採用人民參與審判
程序?利弊得失何在?
6.其他任何具參考價值之比較法經驗補充?
4.LIVE來賓:
機關:司法院、法務部
團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依照筆畫
順序排列)
專家學者:尤伯祥律師、林裕順教授
5.附註: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newinfo/47